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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世老太是户主 市民买房十年无法过户陷入尴尬

2014-07-29 15:08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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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张平原

厦门日报讯(文/图 本报记者 陈莼实习生 陈婕)这是一张属于死人的房产证,俨然成了一套属于幽灵的房子——无论是房屋拆迁,还是安置房购置、转让,被拆迁人、产权人都是这名早已过世22年的老太太。而花了28万真金白银购买这套房子的林先生,却始终拿不到属于他的房产证。

拿不到房产证,即使是用了十多年的房子,始终觉得不属于自己。因此,林先生一家不敢装修也不敢入住——9年多来,这成了一家人最大的心病。

读者来电

郭女士(原声)>>

我儿子2005年跟小卓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一共28万元。因为当时房产证还没办,我们谈好协议,等房产证办完马上过户,最后再给他6万尾款。可是,2012年房产证办下来了,名字竟然是小卓母亲杨老太太的名字,而老人早在1992年就过世了。

不久前,小卓的两个姐姐认为这套房子是母亲的遗产,弟弟不能擅自主张卖房子,将我们告上法庭。法院最后还是判我们胜诉,认为此次房屋买卖行为合法。可是,我们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认为房屋应该登记在小卓名下的官司,法院却判我们输了,房屋的产权仍然在这个过世20多年的老太太名下。

现在,我们处于尴尬的境地,房屋买卖行为合法,却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拿不到属于我们的房产证。希望通过媒体的帮助,找到解决方案。

2005年

买房

28万元买套安置房 房产证迟迟未办好

郭女士的来电说的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记者采访后发现,事情的来龙去脉异常曲折。

2005年,与女友交往一段时间的林先生打算结婚,家中母亲听说这一消息兴奋不已。“当时母亲经过一个朋友介绍,看中了万寿北里的一套安置房。谈好价格后,就签订合同购买了。”林先生说,当初家中二老买这套房,就是为了让他结婚时作为婚房使用。

可是,由于是政府新盖的安置房,房产证迟迟未办。林先生也与原房东小卓签订了合同,约定“在开发商通知办理产权15日内办理房屋的一手房产证手续,而一手房产证办好后,在7日内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待二手房产证办好后,林先生才会将6万元的尾款交给小卓。

从2005年1月13日起,即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林先生一家便开始等待房产证办理通知。“因为没有房产证,我们一直不敢搬家,连装修都不敢。”林先生说,这一等就是好几年,他的女儿都上幼儿园了,“等不了这么久,只能先结婚,住在爸妈家了。” 

 

2012年

官司

苦等七年房产证出炉 却要同时打两个官司

法院判决书。

2012年,苦等了7年的林先生一家终于等到了开发商办理的一手房产证。可是,这本房产证却让他们傻了眼——上面的产权人竟是已经过世20年的杨老太太。

“杨老太太是小卓的母亲,在世时两人住在一起。”林先生说,杨老太太早在1992年时就已经过世,而在购买这套安置房前,小卓与母亲长期居住在思明西路一套政府租赁的公屋里。2004年,中南房地产对那一带的房屋进行拆迁,杨老太太就是被拆迁人之一。由于杨老太太已经过世,则由长期使用人小卓代为办理拆迁事宜。

“小卓拒绝政府的安置,自己贴钱买了一套全新的安置房。”林先生说,这些情况在买房时小卓都有告诉他们,但产权人是杨老太太的名字着实让他们摸不着头脑,“即便是小卓在母亲过世时没去办理更名,那国土房产局在办证的时候,不用核对产权人的情况么?一个过世的老人如何拥有房产?”于是,林先生家将国土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将产权人更换成小卓的名字。

然而,就在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卓的两名姐姐突然出现,称房子为母亲的遗产,林先生与弟弟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不合法。就这样,林先生既作为原告,又作为被告,频频出现在思明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

“我们从来都不知道他还有姐姐,直到法院通知我们开庭时才知道。”林先生无奈地说,更令他头疼的是,作为原卖主的小卓竟在开庭前消失了,“法院甚至还登报找他了,他还是没有出现。”

林先生说,后来他才知道,小卓卖房的事根本没有告知姐姐,当新的房产证办好后,姐姐以遗产的名义要求房屋过户时才知道弟弟把房子卖掉了,“两姐妹硬说这套房子是母亲的遗产,要求我们退还,我们就这样被告上法庭。”

2013年

判决

房屋买卖行为合法 产权人名字也合法

2013年11月,经历了二审,两场官司都有了最终判决,但结果与林先生一家预想的不太一样。

在与卓氏姐弟的民事纠纷中,林先生胜诉了。在民事判决书中记载,法院认为小卓为杨老太太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认定为思明西路这套公房的承租人,代为行使安置房申购权。因此,小卓对新买的安置房具有处分权。法院判处林先生与小卓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万寿北里的这套安置房归林先生所有。

但在另一个法庭上,林先生则败诉了,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依然是那名过世20多年的杨老太太。在行政判决书中,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称林先生的观点是错误的,因签订拆迁协议时杨老太太已经死亡,拆迁补偿的权利应该由继承人继承。而小卓则是以使用人的身份办理拆迁事宜,不是获得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利。因此,法院判林先生败诉。

而这也意味着,自这两个判决书下达之日起,林先生一家陷入困境——房屋买卖行为合法,却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拿不到属于他们的房产证。

律师献策

必须找到继承人

变更产权人信息

过世20多年的老人竟能拥有一套房子的产权?在这个事件中,国土房产局到底有无过失,林先生一家又该如何处理这件事?带着疑问,记者咨询了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

郑志宁说,从实际情况来说,国土房产局是做不到一一核对登记人信息的,他们的职责就是明确房屋归属进行登记。因此,在本案中土房局并没有责任。

郑志宁提到,家中老人过世,继承人有义务主动到相关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重新登记房产证。

而对于林先生一家遇到的困境,郑志宁说,事实上,处理的方法非常简单。“这种案件近几年经常会碰到。林先生如果想要得到房产证,则需要小卓向国土房产局出示各类相关手续将该房屋的房产证更改到自己名下,再依据两人的交易合同过户给林先生。”他说,目前最要紧的就是找到小卓本人,才能办理一系列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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