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判决 房屋买卖行为合法 产权人名字也合法 2013年11月,经历了二审,两场官司都有了最终判决,但结果与林先生一家预想的不太一样。 在与卓氏姐弟的民事纠纷中,林先生胜诉了。在民事判决书中记载,法院认为小卓为杨老太太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认定为思明西路这套公房的承租人,代为行使安置房申购权。因此,小卓对新买的安置房具有处分权。法院判处林先生与小卓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万寿北里的这套安置房归林先生所有。 但在另一个法庭上,林先生则败诉了,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依然是那名过世20多年的杨老太太。在行政判决书中,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称林先生的观点是错误的,因签订拆迁协议时杨老太太已经死亡,拆迁补偿的权利应该由继承人继承。而小卓则是以使用人的身份办理拆迁事宜,不是获得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利。因此,法院判林先生败诉。 而这也意味着,自这两个判决书下达之日起,林先生一家陷入困境——房屋买卖行为合法,却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拿不到属于他们的房产证。 律师献策 必须找到继承人 变更产权人信息 过世20多年的老人竟能拥有一套房子的产权?在这个事件中,国土房产局到底有无过失,林先生一家又该如何处理这件事?带着疑问,记者咨询了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 郑志宁说,从实际情况来说,国土房产局是做不到一一核对登记人信息的,他们的职责就是明确房屋归属进行登记。因此,在本案中土房局并没有责任。 郑志宁提到,家中老人过世,继承人有义务主动到相关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重新登记房产证。 而对于林先生一家遇到的困境,郑志宁说,事实上,处理的方法非常简单。“这种案件近几年经常会碰到。林先生如果想要得到房产证,则需要小卓向国土房产局出示各类相关手续将该房屋的房产证更改到自己名下,再依据两人的交易合同过户给林先生。”他说,目前最要紧的就是找到小卓本人,才能办理一系列的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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