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厦门:想省中介费“跳单”买房惹官司 法官调解终和解

2014-05-16 11:15  赖彩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5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赖彩霞 通讯员 杨长平)促成房产买卖交易本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可是,遭遇买方“跳单”,越过中介成交又拒付中介费,着实让房产中介公司郁闷。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某中介公司将李先生夫妇告上了法庭。日前,思明区法院杨建伟法官调解工作室对这个案件进行调解,导报记者参与了调解过程。

纠纷:买方“跳单”拒付中介费

年初,李先生夫妇有了购房意向,他们找到了某中介公司。“经过我司业务员的努力,为他们找到了合适的房产。卖方陈先生和买方李先生夫妇还达成了房产买卖协议。”李先生在三方签约之日,依约支付给该中介公司中介费15000元,剩余2000元中介费于送件当日付清。“后来陈先生告诉我们,他不卖房子了。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中介公司出于情理考量,退还李先生已经支付的中介费1万元。“当时李先生书面承诺若此交易继续履行,会依然按约支付中介费17000元。”

没过多久,李先生以母亲王女士的名义与卖方陈先生办理了过户手续。“他们并未向我们支付剩余的中介费。”该中介公司得知情况后,多次要求李先生支付剩余的中介费,均遭到李先生的拒绝。因此,该中介公司遂诉诸法律,要求李某夫妇共同支付该公司中介费12000元及违约金5500元。

李先生则认为,中介公司虽然促成了三方房产居间买卖协议的订立,但协议已经终止。之后买卖双方恢复交易以及办理过户手续都是李先生和陈先生自行完成的,与中介公司无关,故不需再向该公司支付中介费,也不愿支付违约金。

调解:买方应诚实守信

对中介公司而言,三方的房产居间买卖协议达成之时,其大部分居间义务已经完成,有权利收取中介费。至于之后的过户手续是由买卖双方自行完成,该公司可以考虑酌情免收部分中介费。

对李先生而言,则要认识到,卖方陈先生取消房产买卖时,中介公司依约本无需退还李先生已支付的中介费,但中介公司出于情理考量作出退还行为,该公司已经仁至义尽了。之后买卖双方又恢复了交易和办理过户手续,这些环节虽然没有得到中介公司的居间帮助,但这是因李先生隐瞒交易情况,未向中介公司告知双方买卖的事实造成,该公司并没有过错,依照合同约定,李某仍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剩余的中介费。

因此在杨建伟法官、特邀调解员齐国英和导报记者的调解下,中介公司同意给李先生夫妇减免2000元中介费并免收违约金,李先生夫妇则当场给付中介公司1万元中介费,双方握手言和。

相关法律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若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