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郭睿 通讯员 杨长平)兴高采烈买了房,吴先生才得知这里发生过意外死亡事件,还没好好找中介理论,却又发现自己成了被告。原告,正是隐瞒房屋实情的中介。对方表示吴先生欠下一笔25000元的中介费未支付。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吴先生无需掏这笔钱。 消费者状告房产中介并不稀奇,可房产中介把买房者告上法庭还真不多见,事情得从2011年3月说起。当时,吴先生作为买方,刘某作为房东,思明区一家房产公司作为中介方,一起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由吴先生向中介支付费用25000元。可谁都没料到,这桩买卖竟很快告吹。原来,吴先生从刘某之妻口中得知,她曾有亲人在这间屋内猝死。“买到凶宅”的阴影,使吴先生与房东、中介协商解除了购房约定。 然而,让吴先生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去年,这家中介公司以没收到钱款为由,一纸诉状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尽快支付中介费25000元,另含违约金13016元,共计38016元。 成为被告的吴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承担这笔费用。在他看来,中介明知屋内曾有人猝死的情况却有意隐瞒,影响了自己对房屋的判断。更何况,在得知真相后,他已和房东、中介协商达成一致,终止购买这套房产。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涉事中介的确未将房屋实情事先告知吴先生,致使他对屋子本身情况产生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此案中,吴先生也明确表示对合同效力不予确认,因此他与中介的居间合同关系并不成立。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法庭判决:中介方无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吴先生支付中介费。吴先生虽未成功购房,但鉴于其也接受了中介几次房屋介绍的服务,应该支付原告相应的费用1000元。 【律师说法】 中介知情不告需担责 福建省金海湾律师事务所郑志宁律师提醒:吴先生并非第一个因“凶宅”解除购房关系的消费者,多地都发生过类似案件。这里“凶宅”更多指人们对不吉利事物的一种忌讳。虽然说法律不相信迷信,但法律也是具有生活逻辑、生活判断标准的。本案中,这间房屋价值受到发生猝死事件的影响,作为中介有义务将直接影响房屋价值的相关情况,据实告知买方。如果因为中介知情不告,导致房屋买卖无法正常履行的,中介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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