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安息,但是因为遗产继承纠纷,老人故去后,其孩子、亲属却要对簿公堂的情况不在少数。遗产纠纷多因亡者生前没有订立遗嘱,而相关人对法定继承情况存在争议才闹到法院。 海西晨报讯 记者 主父真真 通讯员 思法 湖法宣 从法院受理的遗产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求来看,涉及遗产纠纷的案件绝大多数都与遗嘱不明确而导致对继承份额有异议,或是在继承过程中未照顾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此外,在法定继承中相关人对被继承人的权益存疑而闹上“公堂”的也不在少数。 “养女”回迁户口可以继承财产吗? 由于未解除收养关系且未尽赡养义务,阿英没有继承权 成为别人家的“养女”,后来又把户口迁回亲生父母家,亲生父母死后,还有权继承财产吗? 阿英生于1956年,她的亲生父母老叶夫妇生前共生育有二子二女,阿英是次女,阿亚(化名)是次子。 阿英和阿亚自幼就被送给老叶的妹妹当养子女。阿英的亲哥哥阿景和亲姐姐阿娇,则一直跟着老叶夫妇生活。1972年,阿英的户口又迁回了亲生父母家,也改回姓叶。直到出嫁后,她的户籍才迁入其配偶处。 2005年、2006年,老叶夫妇相继离开人世,他们留下了位于思明区塔厝社的一套房产,还有若干银行存款。老叶夫妇生前未留下处分财产的协议和遗嘱。阿英认为,既然她的户籍已经迁回了亲生父母身边,老叶夫妇的遗产就应该由哥哥阿景、姐姐阿娇和她三人共同继承,而不是只归阿景和阿娇所有,并诉至法院。 阿娇说,阿英的户口之所以迁至生父母家,是因为阿英的养父母请求其生父母,将阿英的户口短暂迁回,以使阿英躲避“上山下乡”。阿英的户口虽然迁回来了,阿英和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并没有解除,阿英也没有对亲生父母尽到赡养的义务。 [法院判决] 经思明法院判决,阿英对其生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老叶夫妇财产归阿娇、阿景共同所有。 [法官说法] 从老叶夫妇将阿英送养之日起,阿英便与其生父母没了父母子女关系。单凭户口迁移的事实,不能说明阿英就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阿英与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未恢复。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众也证明,阿英迁移户口后,其与养父母并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还对养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阿英对其生父母的遗产并不享有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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