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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支持总部企业团队建设
8.加强骨干员工供给和培养。 大力引进“双一流”大学毕业生,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在厦高校开展密切合作,积极培养高素质骨干员工。支持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骨干员工列入“海纳百川”政策支持范畴。鼓励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与境内外优质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按培养费用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支持能力强、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的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 9.骨干员工个税补贴。 认定年度起,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包括合并计税的企业)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4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其中: 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50%,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75%,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100%。 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含)以上、8万元(不含)以下员工数的35%确定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的在职员工,补贴期限不超过 5 年。 10.骨干员工住房保障和子女教育支持。 经认定为“三高”企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支持其合并计税的企业一并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符合第9条的非厦门户籍骨干员工可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积极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骨干员工子女就学提供优质服务。 11.出入境便利化。 经总部企业邀请,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 经总部企业邀请,需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入境口岸申请签证入境; 经总部企业聘请,需在本市长期工作的外国人,取得3—5年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后,可申请办理相应期限的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许可。总部企业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总部企业员工(其中外地户籍员工须符合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条件)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四 保障总部企业空间载体 12.加快总部集聚区建设。加快规划建设总部经济载体,进一步完善集聚区配套设施,形成岛内岛外联动、产业功能突出、环境生态优美、总部效应明显的总部经济发展空间格局。 13.支持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所购办公用房的前3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全额奖励,并为企业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配售一定数量的保障性商品房。 企业可选择租房补助或购房补助,不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14.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独或联合(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超过2家)申请总部用地建设办公用房。 (1)申请岛内总部用地的,申请企业或其母公司应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央企、国内行业领先企业(上年度营收不低于100亿元)或国内行业十强企业;申请岛外用地的,申请企业或其母公司应为国内行业领先企业,且上年度营收:建筑业企业不低于50亿元,厦门市鼓励发展的千亿产业链(群)企业不低于10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不低于30亿元; (2)申请企业承诺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3年起不少于10年,每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8000万元(岛外不低于2000万元);联合竞地的纳税承诺合并计算; (3)符合第(2)项要求的,可申请通过招拍挂取得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岛外为3万平方米)的总部用地;纳税承诺超过第(2)项限额的,每增加800万元,可申请增加5000平方米(岛外为12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4)合并计税范围按第2条第(3)项计算,但不含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以及其他纳税承诺地块产生的税收; (5)总部项目地价可按该地块市场评估价的85%确定出让底价,不低于基准地价; (6)申请企业承诺取得房屋产权之日起十年内自持比例不得低于70%,不得改变用途;另外30%在达到商业办公库存去化周期相关要求后方可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