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总部经济发展大会召开!重磅政策发布

来源:厦门日报公众号 | 作者: | 时间:2020-10-23

七 其他

24.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除骨干员工个税补贴政策外,企业年度享受的各类补助和奖励,不超过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总额;如超过的,顺延至以后年度兑现。享受本意见政策的企业存在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厦门市外、抽逃资金空壳运转等情形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

25.本意见出台前已经按厦府办〔2018〕72号文认定的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政策享受年限按本意见执行(经营贡献奖励后五年减半)。企业享受经营贡献奖励、人才个税补贴等各项奖补的年份,应满足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认定条件。

26.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财税扶持申报、用地申请具体操作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扶持政策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按财政体制由市、区(管委会)受益财政共同承担,由企业所在区(管委会)负责兑付。

27.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承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8〕72号)同时废止。以前文件与本意见不同之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资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