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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重启人生 这条路怎么走?

2026-06-12 09:27:26  作者: 张珺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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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疑问

不是所有负债者都能进入个人破产程序

去年11月1日,《条例》施行后,咨询热度不低。

半年多的时间,厦门个人破产申请咨询量已超过2700人次,到厦门中院申请立案75件,其中11件已裁定受理。数字背后,是不少债务困境中的自然人对制度的关注。但并不是所有负债者都能进入个人破产程序。

当前,厦门个人破产案件主要受理因生产经营负债陷入困境的自然人申请,消费类负债情形暂不纳入受理范围。债务人还需符合在厦门经济特区连续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五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条件。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咨询量很大,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并不多。

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局长吴涛介绍,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前,需要先到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接受咨询辅导。这个前端环节不是形式审查,而是帮助申请人理解制度适用范围,梳理债务来源、财产状况、收入支出、家庭成员情况和可能选择的程序路径。

“个人破产不是谁欠债多,谁就能申请;也不是一申请,就能免除剩余债务。”吴涛说,前端咨询辅导的重要功能,就是把制度和风险向申请人讲清楚、说明白。

据介绍,在不少咨询中,申请人最初对个人破产存在误解,有人以为“申请了就不用还”,也有人被社会中介所谓“包成功”的宣传吸引。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供官方、免费的咨询辅导,就是为了让申请人回到依法、规范、真实申报的轨道上。

通过申请和辅导,进入法院审查后,听证是关键一关。

去年11月28日,厦门中院对首批三例个人破产申请案件集中开展听证调查。听证现场,法官围绕主体资格、债务成因、夫妻共同破产必要性、家庭财产混同情况、资产负债真实性、诚信状况等逐项核查。

李吟说,法院审查个人破产案件是一个综合评估的过程,不能只看债务规模,更要看债务是怎么形成的、财产有没有如实申报、有没有隐匿或转移财产、债务人是否仍有劳动能力和清偿意愿。

首批案件中,夫妻共同破产是一个重要特点。王某夫妻、陈某裕夫妻、陈某平夫妻均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收入和银行账户混合使用,家庭支出也共同承担。法院在审查中,需要判断家庭财产是否高度混同,是否具备夫妻共同破产的必要性。

“这类案件不能简单地把一个人的债务、一个家庭的生活、一个企业的风险割裂开看。”李吟说,特别是夫妻共同担保、共同经营、共同生活的情形,只有把财产和债务关系查清楚,才能既保护债务人的基本权益,也防止个别债务通过程序被不当清偿或消化,以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考察期满后可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是“破产”二字。有人把它理解为“欠债不用还”,也有人担心它会成为逃废债工具。首批案件的办理过程,清晰回应了这些疑问。

事实上,从申请开始,债务人就进入一套持续监督体系。“把自己所有的信息全部公之于众,接受监督,这个过程没那么好受的。”张南日介绍,个人破产信息依法公示,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可以对债务人申报的不实信息及相关不当行为提出异议。管理人负责调查财产、审核债权、监督债务人履行义务。法院则依法对程序节点作出裁定。

进入到考察期是不是就“成功了”?其实未必,按照规定,债务人在考察期内要遵守行为限制,不得进行生活或者工作必需外的其他消费,禁止高消费;要持续申报收入、支出和财产变化等;要配合管理人清偿债务。考察期满后,如果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和偿还债务,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但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剩余债务不仅不得免除,还可能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便法院已经裁定免除剩余债务,之后发现存在欺诈、隐瞒等情形,也可以依法撤销免责裁定,债权人仍可继续追偿。

去年底,为了让这项新制度走稳,厦门中院在《条例》施行后发布了“一指引两配套”个人破产审理机制。其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共13个部分105条,覆盖个人破产程序从申请受理到程序终结的全流程;配套文书样式共176种,涵盖法院、管理人、当事人等不同主体在各程序环节的文书需求;同时上线个人破产案件智能办案系统,服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在线投票、管理人履职和法院监督等环节。

这些看似技术性的安排,决定了个人破产制度能否真正落地。“个人破产案件不是简单办一个案子,而是要搭建一套可持续运行的程序。”张南日说,首批案件要为后续案件提供可参考的尺度,也要让社会看到,个人破产不是逃废债工具,而是一项严格的司法程序。

破出新局

提供一条重新出发的路

在海丝中央法务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的窗口接待过许多咨询者。

有人拿着厚厚一叠判决书和执行材料,有人手机里存着不同平台的催收信息,也有人只是先来问一句:“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个人破产?”

吴涛说,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不只在于个案中的债务清理,更在于为市场经济中的自然人提供一条依法退出、重新出发的路径。特别是对小微企业主、创业者、为企业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个人来说,制度既要看到他们的失败,也要看到他们继续劳动、继续创造价值的可能。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明哲认为,宣告破产不是终点,而是诚信创业者重新出发的起点。在严格监督下,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债务清理和信用修复,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这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项制度探索。

对首批进入考察期的债务人来说,《条例》施行的意义,最终还是落在每天的生活里。他们要继续工作,继续申报收入,继续接受账户监管。这个过程冷静、机械,却也让这些家庭从失序的债务追偿中慢慢脱身。

这正是福建首批个人破产宣告留下的现实图景:破产并不轻松,重生更不容易。它意味着更严格的约束、更透明的生活、更漫长的考察。当然,也意味着一个诚实而不幸的人,不必永远困在债务的原地。

考察期间债务人必须做什么?

遵守行为限制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要遵守行为限制,不得进行生活或者工作必需外的其他消费,禁止高消费

履行申报义务

除了持续申报收入、支出和财产变化外,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比如联系方式、住址、婚姻情况等)也须及时向管理人报告。债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笔超过二千元的支出情况也须报告

接受管理人监督

配合管理人清偿债务

积极清偿债务

除豁免财产外的收入都要用于清偿债务。所谓豁免财产,并不是让债务人保留高品质生活,而是保障其及其子女、父母等其所抚养、赡养人的最基本的生活和权利,为其生活和发展提供最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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