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重启人生 这条路怎么走?
| 2026-06-12 09:27:26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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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 破产后就不用还债了? 个人破产→重启人生 这条路怎么走? 福建首批个人破产宣告的幕后,不只是几个创业者的命运转折,也是一项全新制度在厦落地的实操检验 厦门日报讯(记者 张珺)5月29日,王某和妻子黄某芳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这不是一张让债务“一笔勾销”的文书。相反,从这一天开始,他们正式进入免除剩余债务的考察期。今后三年内,每个月收到工资、绩效等收入后,除已经法院确认的基本生活费、赡养费等豁免财产外,剩余款项都须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用于清偿债务。 王某还在上班,妻子黄某芳也在努力工作,空余时间还做兼职。对这个曾被债务和执行程序压得喘不过气的家庭来说,生活没有突然变轻松,但终于有了一个相对清楚的方向。 “钱一直在还,但日子总算有奔头了。”王某说。 他们是《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的首例个人破产案债务人,该案也是福建个人破产第一案。去年11月1日,《条例》施行。两天后是《条例》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王某夫妻在接受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的咨询辅导后向厦门中院提交个人破产申请材料。今年4月,厦门中院依法宣告包括王某夫妻在内的首批三起案件债务人破产;5月28日,法院裁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随后开始进入考察期。 从申请、听证、受理,到和解未成、宣告破产、转入清算,再到进入考察期,福建首批个人破产宣告的背后,不只是几个创业者的命运转折,也是一项全新制度在厦门落地后的第一次实操检验。 破解困境 一纸裁定之后:他们开始“有序地还债” 王某在厦门打拼了20年。 2007年,他和朋友创办了一家软件科技公司,主要做酒店智能化系统。公司最好的时候,有自己的研发团队和生产组装车间,员工近百人,还连续多年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对王某来说,那是一个靠技术、订单和一点胆识往前冲的阶段。 然而,转折也随之而来。市场竞争加剧,酒店行业受外部环境影响明显,公司业绩逐渐下滑。为了维持企业运转,王某和公司陆续向银行借贷。起初,他想着再撑一撑,尽量保住团队,保住项目。但债务一层层压下来,公司账户被冻结,员工工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接连而至。 到后来,王某和妻子黄某芳一起被列为被执行人,征信“黑了”、消费受限,夫妻俩的正常生活被债务拖累。“以前是谁催得急,就想办法先还谁。没有统一的债务清偿框架,越还越乱。”王某说,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后,最直接的变化是,所有财产、收入、债务和清偿安排都被放到一个公开、透明、受监督的程序里,“不用躲,更不能瞒”。 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轻松过关。 福建个破首例案件的审理法官李吟介绍,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但保护并不等于纵容,更不等于直接免除还款责任。进入考察期后,债务人必须持续履行申报义务、接受管理人监督,并积极就业,除豁免财产外的收入都要用于清偿债务。 所谓豁免财产,并不是让债务人保留高品质生活,而是保障其及其子女、父母等其所抚养、赡养人的最基本的生活和权利,为其生活和发展提供最低保障。以王某夫妻为例,法院在审查时综合考虑两人的租房、交通、通信、必要工作用品、赡养老人等支出,依法确认每月4000余元的豁免财产。保留下来的这部分,支撑的是他们继续工作、继续还债的基本条件;超出部分,则自动进入管理人账户,用于向债权人清偿。 对王某夫妻来说,这样的日子可能会持续三年甚至更久。收入到账、账户划转、定期申报、行为限制、接受监督,成为他们接下来生活的一部分。 首批三起案件:创业失败后的个人债务困局 王某夫妻并不是唯一进入这一程序的人。 首批三起个人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困境有着相似底色:债务主要不是来自个人挥霍或消费透支,而是与生产经营、企业融资、个人担保密切相关。 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陈某平和妻子洪某团的处境同样沉重。他们因企业经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名下资产用于偿债后,仍背负巨额债务。陈某平已经60多岁,目前仍在一家粮油公司打工,每月实发工资约13000元,夫妻二人每月退休金合计约5000元,这些收入中绝大部分每月都将用于还债。 “公司后来重整成功,但并不代表我个人的保证责任自动消失了。”陈某平说,这些年,他最害怕的不是辛苦工作,而是“数千万元的债务,这辈子怎么干都看不到尽头”。 这些债务也同样影响到陈某平的儿子和儿媳——陈某裕和黄某桐,他们二人为陈某平的企业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债务有了处置路径,但作为保证人的夫妻二人仍要承担相应责任。 陈家父子的境遇,也是个人破产制度试图回应的问题之一:企业可以破产、重整、退出,但在市场经营中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长期以来缺少一套有序的债务清理和信用修复机制。企业风险退场后,个人债务仍可能长期悬空,把一个家庭拖入漫长的执行和信用限制之中。 记者了解到,厦门首批案件最初都选择了破产和解。从债务人的角度看,和解意味着他们希望通过一定期限内的清偿计划,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尽可能避免进入清算程序。王某夫妻、陈某裕夫妻、陈某平夫妻均提交了相应和解方案,希望在保留基本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基础上,尽自己最大的努力逐步清偿更多的债务。 但现实并不简单。这几起案件的债权人多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债务减免、表决程序、内部审批、资产处置有着各自的规范要求。面对个人破产和解方案,债权人既要考虑个案中的受偿比例,也要遵守金融监管和内部风控规则。最终,首批案件的和解方案未获通过。 于是,案件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这一程序转折,也让首批案件更具有样本意义: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债务人单方提出方案后就能完成“减债”,它需要在法院主持、管理人履职、债权人参与、信息公开和程序监督下运行。债权人可以表决,可以否决;债务人也必须接受程序结果。 “首批案件走过了从和解到清算的完整转换过程,这本身就是一次制度压力测试。”厦门破产法庭庭长张南日说,个人破产审判既要给诚信债务人出路,也必须尊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把制度简单理解为债务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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