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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重启人生 这条路怎么走?

2026-06-12 09:27:26  作者: 张珺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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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破产? 破产后就不用还债了?

个人破产→重启人生 这条路怎么走?

福建首批个人破产宣告的幕后,不只是几个创业者的命运转折,也是一项全新制度在厦落地的实操检验

厦门日报讯(记者 张珺)5月29日,王某和妻子黄某芳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这不是一张让债务“一笔勾销”的文书。相反,从这一天开始,他们正式进入免除剩余债务的考察期。今后三年内,每个月收到工资、绩效等收入后,除已经法院确认的基本生活费、赡养费等豁免财产外,剩余款项都须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用于清偿债务。

王某还在上班,妻子黄某芳也在努力工作,空余时间还做兼职。对这个曾被债务和执行程序压得喘不过气的家庭来说,生活没有突然变轻松,但终于有了一个相对清楚的方向。

“钱一直在还,但日子总算有奔头了。”王某说。

他们是《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的首例个人破产案债务人,该案也是福建个人破产第一案。去年11月1日,《条例》施行。两天后是《条例》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王某夫妻在接受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的咨询辅导后向厦门中院提交个人破产申请材料。今年4月,厦门中院依法宣告包括王某夫妻在内的首批三起案件债务人破产;5月28日,法院裁定终止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随后开始进入考察期。

从申请、听证、受理,到和解未成、宣告破产、转入清算,再到进入考察期,福建首批个人破产宣告的背后,不只是几个创业者的命运转折,也是一项全新制度在厦门落地后的第一次实操检验。

破解困境

一纸裁定之后:他们开始“有序地还债”

王某在厦门打拼了20年。

2007年,他和朋友创办了一家软件科技公司,主要做酒店智能化系统。公司最好的时候,有自己的研发团队和生产组装车间,员工近百人,还连续多年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对王某来说,那是一个靠技术、订单和一点胆识往前冲的阶段。

然而,转折也随之而来。市场竞争加剧,酒店行业受外部环境影响明显,公司业绩逐渐下滑。为了维持企业运转,王某和公司陆续向银行借贷。起初,他想着再撑一撑,尽量保住团队,保住项目。但债务一层层压下来,公司账户被冻结,员工工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接连而至。

到后来,王某和妻子黄某芳一起被列为被执行人,征信“黑了”、消费受限,夫妻俩的正常生活被债务拖累。“以前是谁催得急,就想办法先还谁。没有统一的债务清偿框架,越还越乱。”王某说,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后,最直接的变化是,所有财产、收入、债务和清偿安排都被放到一个公开、透明、受监督的程序里,“不用躲,更不能瞒”。

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轻松过关。

福建个破首例案件的审理法官李吟介绍,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但保护并不等于纵容,更不等于直接免除还款责任。进入考察期后,债务人必须持续履行申报义务、接受管理人监督,并积极就业,除豁免财产外的收入都要用于清偿债务。

所谓豁免财产,并不是让债务人保留高品质生活,而是保障其及其子女、父母等其所抚养、赡养人的最基本的生活和权利,为其生活和发展提供最低保障。以王某夫妻为例,法院在审查时综合考虑两人的租房、交通、通信、必要工作用品、赡养老人等支出,依法确认每月4000余元的豁免财产。保留下来的这部分,支撑的是他们继续工作、继续还债的基本条件;超出部分,则自动进入管理人账户,用于向债权人清偿。

对王某夫妻来说,这样的日子可能会持续三年甚至更久。收入到账、账户划转、定期申报、行为限制、接受监督,成为他们接下来生活的一部分。

首批三起案件:创业失败后的个人债务困局

王某夫妻并不是唯一进入这一程序的人。

首批三起个人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困境有着相似底色:债务主要不是来自个人挥霍或消费透支,而是与生产经营、企业融资、个人担保密切相关。

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陈某平和妻子洪某团的处境同样沉重。他们因企业经营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名下资产用于偿债后,仍背负巨额债务。陈某平已经60多岁,目前仍在一家粮油公司打工,每月实发工资约13000元,夫妻二人每月退休金合计约5000元,这些收入中绝大部分每月都将用于还债。

“公司后来重整成功,但并不代表我个人的保证责任自动消失了。”陈某平说,这些年,他最害怕的不是辛苦工作,而是“数千万元的债务,这辈子怎么干都看不到尽头”。

这些债务也同样影响到陈某平的儿子和儿媳——陈某裕和黄某桐,他们二人为陈某平的企业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债务有了处置路径,但作为保证人的夫妻二人仍要承担相应责任。

陈家父子的境遇,也是个人破产制度试图回应的问题之一:企业可以破产、重整、退出,但在市场经营中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长期以来缺少一套有序的债务清理和信用修复机制。企业风险退场后,个人债务仍可能长期悬空,把一个家庭拖入漫长的执行和信用限制之中。

记者了解到,厦门首批案件最初都选择了破产和解。从债务人的角度看,和解意味着他们希望通过一定期限内的清偿计划,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尽可能避免进入清算程序。王某夫妻、陈某裕夫妻、陈某平夫妻均提交了相应和解方案,希望在保留基本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基础上,尽自己最大的努力逐步清偿更多的债务。

但现实并不简单。这几起案件的债权人多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债务减免、表决程序、内部审批、资产处置有着各自的规范要求。面对个人破产和解方案,债权人既要考虑个案中的受偿比例,也要遵守金融监管和内部风控规则。最终,首批案件的和解方案未获通过。

于是,案件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这一程序转折,也让首批案件更具有样本意义: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债务人单方提出方案后就能完成“减债”,它需要在法院主持、管理人履职、债权人参与、信息公开和程序监督下运行。债权人可以表决,可以否决;债务人也必须接受程序结果。

“首批案件走过了从和解到清算的完整转换过程,这本身就是一次制度压力测试。”厦门破产法庭庭长张南日说,个人破产审判既要给诚信债务人出路,也必须尊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把制度简单理解为债务豁免。

破除疑问

不是所有负债者都能进入个人破产程序

去年11月1日,《条例》施行后,咨询热度不低。

半年多的时间,厦门个人破产申请咨询量已超过2700人次,到厦门中院申请立案75件,其中11件已裁定受理。数字背后,是不少债务困境中的自然人对制度的关注。但并不是所有负债者都能进入个人破产程序。

当前,厦门个人破产案件主要受理因生产经营负债陷入困境的自然人申请,消费类负债情形暂不纳入受理范围。债务人还需符合在厦门经济特区连续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五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条件。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咨询量很大,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并不多。

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局长吴涛介绍,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前,需要先到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接受咨询辅导。这个前端环节不是形式审查,而是帮助申请人理解制度适用范围,梳理债务来源、财产状况、收入支出、家庭成员情况和可能选择的程序路径。

“个人破产不是谁欠债多,谁就能申请;也不是一申请,就能免除剩余债务。”吴涛说,前端咨询辅导的重要功能,就是把制度和风险向申请人讲清楚、说明白。

据介绍,在不少咨询中,申请人最初对个人破产存在误解,有人以为“申请了就不用还”,也有人被社会中介所谓“包成功”的宣传吸引。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供官方、免费的咨询辅导,就是为了让申请人回到依法、规范、真实申报的轨道上。

通过申请和辅导,进入法院审查后,听证是关键一关。

去年11月28日,厦门中院对首批三例个人破产申请案件集中开展听证调查。听证现场,法官围绕主体资格、债务成因、夫妻共同破产必要性、家庭财产混同情况、资产负债真实性、诚信状况等逐项核查。

李吟说,法院审查个人破产案件是一个综合评估的过程,不能只看债务规模,更要看债务是怎么形成的、财产有没有如实申报、有没有隐匿或转移财产、债务人是否仍有劳动能力和清偿意愿。

首批案件中,夫妻共同破产是一个重要特点。王某夫妻、陈某裕夫妻、陈某平夫妻均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收入和银行账户混合使用,家庭支出也共同承担。法院在审查中,需要判断家庭财产是否高度混同,是否具备夫妻共同破产的必要性。

“这类案件不能简单地把一个人的债务、一个家庭的生活、一个企业的风险割裂开看。”李吟说,特别是夫妻共同担保、共同经营、共同生活的情形,只有把财产和债务关系查清楚,才能既保护债务人的基本权益,也防止个别债务通过程序被不当清偿或消化,以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考察期满后可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最容易被误读的地方,是“破产”二字。有人把它理解为“欠债不用还”,也有人担心它会成为逃废债工具。首批案件的办理过程,清晰回应了这些疑问。

事实上,从申请开始,债务人就进入一套持续监督体系。“把自己所有的信息全部公之于众,接受监督,这个过程没那么好受的。”张南日介绍,个人破产信息依法公示,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可以对债务人申报的不实信息及相关不当行为提出异议。管理人负责调查财产、审核债权、监督债务人履行义务。法院则依法对程序节点作出裁定。

进入到考察期是不是就“成功了”?其实未必,按照规定,债务人在考察期内要遵守行为限制,不得进行生活或者工作必需外的其他消费,禁止高消费;要持续申报收入、支出和财产变化等;要配合管理人清偿债务。考察期满后,如果债务人积极履行义务和偿还债务,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但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剩余债务不仅不得免除,还可能受到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便法院已经裁定免除剩余债务,之后发现存在欺诈、隐瞒等情形,也可以依法撤销免责裁定,债权人仍可继续追偿。

去年底,为了让这项新制度走稳,厦门中院在《条例》施行后发布了“一指引两配套”个人破产审理机制。其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共13个部分105条,覆盖个人破产程序从申请受理到程序终结的全流程;配套文书样式共176种,涵盖法院、管理人、当事人等不同主体在各程序环节的文书需求;同时上线个人破产案件智能办案系统,服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在线投票、管理人履职和法院监督等环节。

这些看似技术性的安排,决定了个人破产制度能否真正落地。“个人破产案件不是简单办一个案子,而是要搭建一套可持续运行的程序。”张南日说,首批案件要为后续案件提供可参考的尺度,也要让社会看到,个人破产不是逃废债工具,而是一项严格的司法程序。

破出新局

提供一条重新出发的路

在海丝中央法务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的窗口接待过许多咨询者。

有人拿着厚厚一叠判决书和执行材料,有人手机里存着不同平台的催收信息,也有人只是先来问一句:“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个人破产?”

吴涛说,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不只在于个案中的债务清理,更在于为市场经济中的自然人提供一条依法退出、重新出发的路径。特别是对小微企业主、创业者、为企业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个人来说,制度既要看到他们的失败,也要看到他们继续劳动、继续创造价值的可能。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明哲认为,宣告破产不是终点,而是诚信创业者重新出发的起点。在严格监督下,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债务清理和信用修复,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这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项制度探索。

对首批进入考察期的债务人来说,《条例》施行的意义,最终还是落在每天的生活里。他们要继续工作,继续申报收入,继续接受账户监管。这个过程冷静、机械,却也让这些家庭从失序的债务追偿中慢慢脱身。

这正是福建首批个人破产宣告留下的现实图景:破产并不轻松,重生更不容易。它意味着更严格的约束、更透明的生活、更漫长的考察。当然,也意味着一个诚实而不幸的人,不必永远困在债务的原地。

考察期间债务人必须做什么?

遵守行为限制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要遵守行为限制,不得进行生活或者工作必需外的其他消费,禁止高消费

履行申报义务

除了持续申报收入、支出和财产变化外,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比如联系方式、住址、婚姻情况等)也须及时向管理人报告。债务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笔超过二千元的支出情况也须报告

接受管理人监督

配合管理人清偿债务

积极清偿债务

除豁免财产外的收入都要用于清偿债务。所谓豁免财产,并不是让债务人保留高品质生活,而是保障其及其子女、父母等其所抚养、赡养人的最基本的生活和权利,为其生活和发展提供最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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