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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让破产法听见 个人负债者的声音

2025-05-28 09:15:27  作者: 蔡绵绵 谭心怡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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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对“失败”的宽容

“债务终身”向“风险有限责任”转型

从现场债务人代表的发言中,不难得知:因企业破产导致个人背债,成了当下创业者必须考虑的风险。

“我是一家材料公司的大股东,之前因公司有上市计划,引入一些风险投资机构,我个人承担了‘对赌’义务,后各种外部因素导致公司效益下降,加上公司重资产投资较多,资金链出现断裂,我个人因此背负了重大的‘对赌’债务。”一名民营科技企业的负责人,现场道出了无奈,“这也导致我因为信用缺失而四处受限。”

事实上,失信企业还可通过现有的企业破产制度或债务纾困机制实现信用惩戒的清除或者修复,并从市场退出和再生;然而,这些因企业而负债的个人无明确的制度路径实现其个人信用修复。

“本可借助高佣金的设计项目尽快还清债务,奈何因‘限高令’无法乘坐飞机或高铁出差异地,眼睁睁地把挣钱的机会拱手让人。”一女子曾是一家母婴用品公司创始人,她带着心声和诉求而来,2022年公司月子中心因疫情接连倒闭,公司母婴产品的订单链条全断,她个人因此背负了近300万元的债务。无奈之下,她重新找了份工作。3年多过去了,她成为某设计公司的重要业务骨干,尽管一边工作一边偿还债务,但目前还身背200多万元债务,正是因为信用受损,无法通过个人努力缩短还债时间。

“我不是不愿还,而是想还却没路,当像我这样的债务人无力翻身,债权人的权益实际上也不可能得到解决。”为此,她提出诉求,是否能在《条例(草案)》中对诚实债务人设置一些有利于创造更多收入的措施,例如经申请由相关部门认定后允许短期异地出差,或是设置诚信就业绿色通道,通过合法、合理、合适的方式,为债务人创造更多偿还债务的机会。

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其价值不仅在于化解债务危机,更在于构建起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氛围。“厦门的《条例(草案)》将重塑全社会对于‘失败’的包容度。”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白伟冰看来,《条例(草案)》的诸多法条,兼顾了制度的刚性和司法的温度,例如《条例(草案)》中创新设置了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的特别破产程序,将有效解决上述债务人的请求。

白伟冰解释:“《条例(草案)》明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个人与企业法人存在实质合并破产原因的,可以裁定个人与企业法人实质合并破产。”这意味着,当创业者为企业担保负债时,允许个人与企业债务同步处理,有利于推动“因企业破产而个人背债”的经营主体从“债务终身制”向“风险有限责任制”转型。

恶意逃债没有空子

履行应尽义务,有机会从头再来

曾拥有十几家公司,是翔安区的纳税大户,一年纳税高达三四百万元……对于曾经的翔安最大民营船运公司的创始人来说,从“高产”到“破产”,用了近十年时间,这一路走得太快太急、摔得又痛又蒙,曾经的“富有”最后换来的是十几亿元的负债。

当他深陷破产困境,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考虑,抢先立案、审判并执行了,他个人名下乃至家人的所有资产、房产全部被拍卖。“以9000多万元购入的一艘船舶,最终被拍卖只剩3000多万元,这样的处理其实无法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他举例说。当拍卖清偿部分债务后,他没有选择“躺平”或“自暴自弃”,继续投入新的生产经营。他深知,逃避债务没有用,有了法律更没空子逃避。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草案)》规定了不得免除的债务、不得免除债务的情形、五年内可以撤销免责、遗漏财产追加分配、债务人持续披露义务等制度,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

令这名债务人最担忧的是家人对债务的连带责任。他的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基本生活受到影响。为此,他呼吁厦门在个人破产立法中可否明确“家庭成员非自愿担保”的特殊处理规则,如设立担保人免责条款或设定担保责任上限。他诚恳地说:“以前不知道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重生’,现在我最大的愿望是希望《条例(草案)》尽快出台,让我们这些敢闯敢干且遵循诚实守信愿意履行应尽义务的人,能有一次从头再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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