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改革发展 立法与改革发展同频共振
1995年,《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出台施行,允许企业注册分期出资。当时,我国企业设立采用的还是审批制,注册资本和到资情况都有严格限制和把关,还必须出具验资证明。厦门的“分期出资制”为企业设立“松了绑”。
时隔近20年,以立法为引领,厦门再次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出台商事登记条例,按照现代公司登记制度的要求,将证照分离、允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年检改年报、允许一址多照、允许一照多址等改革措施固化下来。
“正是这种法规层面的制度创新,有效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对促进特区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厦门市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张凌云介绍,特区立法的先行先试为全国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就在出台商事登记条例的同时,厦门还前瞻性考虑改革的系统性需求,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也随即出台,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有针对性地解决先照后证实施的后续衔接问题,国家部委给予高度肯定并推广厦门经验。
找准关键切口,用好特区立法权,推动改革创新,厦门以先行先试的探索汇聚起经济特区发展的优势动能。30年来,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作为我国首部“多规合一”管理立法,《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通过立法将“多规合一”改革法治化、制度化,解决改革遇到的制度性障碍,增强城市发展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整体性,为城市发展创造了新的改革红利。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多项改革措施以立法形式明确下来,使各项改革于法有据,引领自贸试验区建设。
作为立法试验田,厦门经济特区始终将立法与改革发展同频共振,以法破除体制障碍,以法推进改革创新,在法治轨道上激发新兴领域的创新活力,为加强改革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供制度保障。
张凌云表示,如今,厦门已经从过去的“政策洼地”逐步转变为“制度高地”,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制度优势有助于厦门在改革的“深水区”持续开展制度创新,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承担新一轮的改革创新试验任务。
聚焦营商环境 为企业发展撑起清朗法治天空
通过法律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经营主体权益,特别是保护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条件和显著特点。特区立法30年来,厦门始终将完善相关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不断夯实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作为经济特区立法的关键点、发力点和突破点,许多立法或制度创设都走在全国前列。
2022年3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厦门通过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一综合性法规,固化提升商事主体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成熟经验,突出城市定位,着力提升数字化和国际化环境,建立改革创新容错免错机制,全方位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去年2月,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空压机制造基地项目在同安破土动工,前期审批手续办理时间比原计划缩短了3个多月,为项目尽早动工赢得时间。而提升商事主体登记效率,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效等已经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化,成为厦门的“常态”。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厦门大学中国营商环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志端表示,规则是经营主体对不确定的未来作出预判的基准,厦门的规则越清晰、越可信,行为预期也将越准确、越稳定,商业交易也将越安全,市场也就越繁荣。
经济指标见证了城市发展的硬实力,法治引领的一流营商环境则为厦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这些年来,厦门在全国率先出台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地方性法规,强化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法定监管、统一监管以及重点监管;按照减少政府对价格不当干预的市场化改革的目标要求,价格管理条例较早明确提出要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有效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与此同时,利用特区立法权,厦门还制定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为加快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制定社会信用条例,落实建设国内领先、国际一流信用示范城市要求,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一系列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法律法规支撑,通过立法完善市场规则,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也从制度上给企业发展以保障。”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集美大学营商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汤韵说。
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清朗天空”。在法治护航引领下,厦门已成为我国重大改革先行政策密度最高、力度最大、措施最集中、效果最突出的系统集成地之一,也是我国营商环境最佳城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