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发布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2-03-14 20:19:25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学佳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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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20年6月1日,刘某通过某APP向某科技公司在某商城设立的专营店下单购买单反相机、镜头等套餐,并支付货款27196元。次日,该专营店开始以“商品销售一空,暂时无货”为由未向刘某发货,但其直至2020年6月7日,其上架销售的商品中仍包括单独在售的相机,刘某要求该公司向其提供未下架的相机,并提出可待其下单的镜头有货再发货。经多次交涉、投诉,某科技公司均以无货拒绝继续履行,且未向刘某退款,刘某遂向思明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赔偿差价损失、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等。 思明法院一审裁判认为某科技公司明确表示不向刘某供货,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某有权解除合同,某平台规则之《某开放平台发货管理规则》规定的赔付标准系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减轻了某公司的责任,依法无效,结合此后某平台同类商家页面显示的前述商品的单品标价合计金额与刘某已付商品价款的差额,综合考虑前述商品价位的市场波动情况,以及该公司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等因素,思明法院酌定该公司赔偿刘某损失20000元。 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厦门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一、某科技公司与刘某确认2020年6月1日成立的网络购物合同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二、某科技公司同意于2021年4月29日一次性支付刘某20300元。 案例八:餐厅未尽服务义务导致幼孩意外伤害案 2021年12月11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转来的陈女士投诉,反映其一家人前往湖里区古地石广场厦门某餐厅用餐。用餐过程中,其年幼的孙女拿着自己的吸管杯找服务员要了一杯水,但服务员却往吸管杯里倒了100℃的开水,导致其孙女吸入后造成食道意外烧伤,涉及人身伤害赔偿问题。 陈女士表示,事故发生后其立即带其孙女就医,并现场出示了手机里的就医支付凭证。因担心孙女年幼,身体抵抗力较弱,为帮助其年幼的孙女尽早恢复健康,购买了“片仔癀”和燕窝,共计人民币2万多元。陈女士认为,商家应负主要责任,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购买的“片仔癀”、燕窝等相关费用。 商家认为,索赔金额不合理,陈女士的孙女为未成年人,在消费场所不慎烫伤属意外伤害事故,陈女士及其家人作为监护人应看护好未成年人,并对现场环境有正确的预见或者判断,故拒绝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分歧较大,但因事件发生在商家店内,商家负责人也表示可承担部分费用,但不承担陈女士未经医嘱给其孙女自行购买的“片仔癀”及燕窝的费用。 几经协商、调解,最后双方同意并接受由商家一次性补偿陈女士一方人民币5000元。 案例九:房地产中介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4月27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监管手段,发现厦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布含有承诺升学事项的房地产广告。 经现场核查,厦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于2021年5月自行编辑含有“双地铁口松柏学区电梯带小区锦绣广场永生花园旁急售 710万 4室2厅2卫,138㎡精装修、51450.0元/㎡”的房地产广告,分别在安居客二手房网及58同城网发布。该房地产中介公司实际未售出上述房源,可提供上述房源的房产证信息、受委托销售的相关材料、该房源已由其他房产中介售出的网签记录单。 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布含有承诺升学事项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参考《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中该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所发布房源尚未出售,无违法所得,且不存在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最终责令该房地产中介公司改正,对该房地产中介公司罚款5000元。 案例十:线上销售“三无”打印机案 2021年4月8日,消费者张先生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登记举报,反映其在厦门某实业公司网店购买了两个打印机,一个是“三无”产品,一个有生产厂家,均无3C认证标志,向商家要两款打印机的3C认证号,商家无法提供,现举报该商家出售未经过认证的产品。 经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厦门某实业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厦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3台“PP802热敏打印机”,进价250元/台,购进时产品外包装标签齐全,生产厂家为厦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当事人自行更换产品外包装及产品标签。更换后的产品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及产品标准编号。当事人在网店产品页面标注为“爱特普BP32便携式热敏打印机”。经生产厂家辨认,该“爱特普BP32便携式热敏打印机”系其生产的“PP802热敏打印机”,其有《中国国家强制行产品认证证书》及《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截至案发,当事人厦门某实业公司共售出3台,售价259.9元/台,货值金额779.7元,违法所得29.7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违法行为,故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后当事人及时整改,涉案产品已下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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