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 本网原创 > 正文

厦门发布2021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2-03-14 20:19:25  作者: 文洁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学佳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

相关链接

案例一:旅游购物店商业贿赂案

2021年4月23日,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线索通报函》,告知住所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6699之1号展厅内的厦门某公司存在给予旅行社佣金的行为。经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确认,该公司支付给厦门某旅行社佣金374元(此款为2020年9月16日购物金额为550元的蚕丝被的佣金)。

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公司为推广公司业务以获取更多利润,与厦门某旅行社达成口头协议,让其带团导游带领旅游团游客到该公司消费,该公司销售员按消费金额的68%支付佣金给导游,该佣金没有记入公司账册,由现场销售员以现金直接支付。游客购物550元,扣除佣金和成本,亏损50元。经查,厦门某旅行社录入“全国旅游监管平台”的电子行程单,没有体现与该公司或者相关购物点有关的行程。

厦门某公司支付佣金给厦门某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二:违法医美广告欺诈消费者案

厦门市某整形门诊部通过微信介绍、发放宣传册、返现激励等方式,向消费者杨某推荐介绍了“脂肪干细胞孵化技术”,杨某最终选择消费4万余元进行该“脂肪干细胞孵化技术”医疗美容手术。

术后杨某感觉效果不佳,经查询后了解到,该门诊部宣传的技术是限制类医疗技术,需经备案方能实施;加之杨某在手术告知和记录上看到的手术名称“自体脂肪SVF填充术”等也与宣传的医疗技术不同,认为该门诊部构成消费欺诈,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经思明法院和厦门中院两级法院审理,认定该门诊部存在欺诈行为,支持消费者退还手术费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电动车电池自燃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案

2021年5月22日,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有消费者从位于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的厦门市某电动车维修店购买的电池发生自燃爆炸,导致消费者受伤、电动车停放的停车场部分墙面和消防设备被烧毁,消费者要求维修店予以赔偿。

经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消费者赵某于2020年10月从该电动车维修店购买一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价格3000元/辆;2020年11月,消费者赵某又从该电动车维修店购买另一组锂电池及充电器,价格3500元,赵某用原装电池置换后实际支付差价2500元。

2021年5月20日,赵某将上述台铃牌电动车停放在厦门市某停车场内充电时锂电池发生爆炸自燃,赵某手臂被烧伤。经核实,锂电池系电动车维修店向锂电池生产厂商东莞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时未向该公司索取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事后,电动车维修店联系锂电池生产厂商参与本案调解。经多次协商,锂电池生产厂商、电动车维修店与赵某、某停车场物业服务公司达成赔偿赵某电动车及电池费用、治疗费、误工费7725元以及赔偿停车场物业服务公司20000元的协议,赔偿款已经支付完毕。

1  2  3  4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