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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杀成功卖家称 “没货了 ” 消费者获赔2万

2021-03-20 09:01  作者:陈捷 吴舒远 思法  来源: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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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构成违约,退款之后还要赔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与被告科技公司的网购合同成立,该公司不供货,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参加“品牌闪购”已按平台的要求进行库存管理和预警,或者向消费者披露参加活动的商品数量,因此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的网购合同解除后,被告公司应返还货款。

另外,法院认为,网购平台关于“无货退款即可”的相关规则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减轻了商家的责任,难以排除商家采用虚假宣传方式吸引消费者,故意不履行交付义务。因此,针对“品牌闪购”活动期间的订单,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被告公司辩称无货,却未及时下架相关商品,有违诚信。综合考虑相机和镜头单品标价的合计金额与刘先生已经支付的金额,酌定刘先生的损失为2万元。

最终,思明区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被告公司向刘先生退还货款27198元,还要赔偿损失2万元,并承担刘先生因诉讼支出的公告费300元。

法官说法

以“超卖”为由不发货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官说,根据《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价格,即构成合同要约;买家一旦拍下该商品,即构成合同承诺,此时双方即刻成立买卖合同。在商家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时未列明并提示注意商品限售件数、购买时限等条款的情形下,如买家已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商家亦应履行交货义务。商家以缺货为由拒绝发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在买方遭遇“超卖”时,不仅可以要求商家退还货款,还有权主张商家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说,“超卖”属违约,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商家们要合理预估商品库存,再进行销售,不要因为生意过于火爆而“超卖”,更不能假借活动,以低价噱头虚假宣传,获取不正当利益。另外,消费者也要注意平台和网店在促销活动中的套路,避免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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