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美法院发布中小股东维权典型案例
2020-08-13 07:48 作者:陈捷 吴舒远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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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决策权:能否撤销股东会决议? 翁先生、李先生、邝先生等7人是B公司股东。2019年8月底,翁先生微信通知邝先生到厦门参加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为日常经营管理。2019年9月4日,B公司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会决议一”),内容为公司印章、账户监管,决议有B公司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次日,B公司召开股东会,参会股东通过解散B公司的决议(以下简称为“股东会决议二”)。该决议无李先生与邝先生签字。 近日,邝先生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解散公司的决议。 法官说,本案争议焦点为形成“股东会决议二”的股东会议,在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上是否存在瑕疵,如果存在瑕疵,是否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中,在召集通知程序上,翁先生微信发给邝先生的通知,并无解散B公司的议程,而临时增加的此项决议内容为“解散公司”。事关公司的存亡,对股东权益影响巨大,已对“股东会决议二”的形成造成实质性影响。 因此,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邝先生的诉请,撤销了“股东会决议二”,保障了邝先生作为股东的决策权。 数据 1960起撤销案件中小股东要当家作主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截至目前,全国涉及公司决议撤销的一审案件多达1960起,从2010年仅5起,增至2019年394起。法官说,能够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进行效力推翻,中小股东才能实现当家作主。 案例3 解散权:小股东能拆散大公司吗? 陈某、蔡某、周某为C科技公司股东,陈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某因公司管理问题与蔡某发生实质分歧,股东之间逐渐丧失信任合作基础。公司合同章、营业执照、U盾及银行卡,由蔡某的儿子保管,公司公章则由陈某保管,双方都不给对方使用。公司经营不善,已停止经营,公司办公场所无人,办公设备已搬空。C公司还被多家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诉至集美法院。陈某诉请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执行董事陈某与大股东蔡某矛盾颇深,已公开对立,公司运行陷入僵局。在双方股东不愿意共同经营、冲突对立无法调和的情况下,C科技公司已根本无法实现预期经营目的,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因此,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C科技公司解散。公司在解散后,将依法进行公司清算。 数据 一年有1811个股东要拆散公司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截至目前,全国诉请解散公司的一审案件已达7318起,从2010年仅17起,增至2019年1811起。其中,公司董事冲突导致的诉讼占比近二成,董事冲突致使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僵局,成为诉请解散公司常见原因。 法官说,对公司有依法请求解散的权利,中小股东才能从股东僵局与董事僵局中脱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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