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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来厦门办案当事人公款请客 南昌中院法官法警已停职调查

2019-11-09 09:4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作为亲朋好友在一起吃顿饭,原本人之常情,但身为法官,和当事人在一起吃饭,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熊绪华法官(右)与江旅集团的代理律师伊向明在餐厅“亲密”交谈的视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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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南昌中院:两人已被停职检查

11月6日,南昌中院公众号对举报内容进行了回应:关于当事人在网上举报该院执行法官熊绪华、法警沈振峰违反规定,接受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利用公款宴请事件,该院纪检监察部门已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并将根据查清的事实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目前,该两名干警已被停职检查。

公开资料显示,熊绪华在南昌中院的多起案件中,曾担任审判长。沈振峰担任过南昌中院法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左玉茹、伊向明两位律师,均系中伦律所的非权益合伙人。

昨日,导报记者致电饭局发票的落款方——江西旅游集团,就公款接待的话题,欲向其工作人员核实。听完导报记者的采访要求后,江西旅游集团工作人员挂断了电话。

举报人胡啸表示:“我们对法院可以第一时间做出反馈和严肃调查的态度表示赞赏,但基于非正常管辖、高强力度保全、受委吃请种种不断升级的行为,我们对后续南昌中院是否能公平、公正、公开地维护司法正义表示关注。”

南昌中院法官、法警的行为是否涉嫌违规,或者说触犯了怎样的法律法规,尚待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

说法

法规对法官行为有严格约束

实际上,为防止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执行审判时徇私舞弊,国家和相关部门对法官行为作出了极为明确而严格的约束。

从《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等,均严格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审判的纪律和行为,比如不得收受当事人及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财物及接受吃请,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福建刘佩娟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佩娟介绍:法官作为国家司法公权力的实践者,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最大可能地追求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正确地认清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同时应当保证处理案件程序公正。其中关键一点即是应自觉抵制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利用各种社会关系、以各种方式对案件的审理施加不正当的影响,否则此类事件将可能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合理的猜疑,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更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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