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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指导意见规范自动售货业态食品经营

2019-08-21 16:12:33陈泥 来源: 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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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制饮品自动售货机 也可办证啦

厦门出台指导意见规范自动售货业态食品经营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叶旭 曾文婷)如今在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的街头巷尾,经常能见到各种销售现制饮料的自动售货机,厦门有不少经营者跃跃欲试,却苦于这类新兴业态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陷入无法办证的尴尬。

今后,这类“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现制饮品销售”的业态也可“持证经营”啦。昨日记者获悉,为规范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出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在支持食品新兴业态发展的相关措施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对这一新兴业态进行“宽进严管”,将自动售货设备纳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范畴。新规为此类新兴业态经营者制定了从业标准,为基层监管明确了“归谁管”“怎么管”的问题。

【解读1】

摆放地点须列表 作为申请材料提交

目前,由于国家及省级层面对现制饮品类自动售卖设备的准入尚未出台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很多经营者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却办不了。

为解决此类运营企业遇到的难题,《指导意见》提出,可以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固定场所(贮存场所)作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地址,并要求经营者按照《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摆放地点列表),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申请材料。

【解读2】

食品自动售货机 应公示“身份”信息

为杜绝自动售货机可能发生的销售过期食品、变质食品等一系列问题,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指导意见》对经营者制定了明确的行业“门槛”,包括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的固定场所(贮存场所)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食品自动售货机的布点应远离粉(灰)尘、垃圾场所等污染源并避免雨淋、日晒;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应密闭并能够有效防止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生物侵入;应在设备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联系电话、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信息,且标记标识不易脱落;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内食品的贮存、加工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应落实定期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销毁变质、过期食品等措施等。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销售食品能提供消费凭证,并通过二维码或票面信息体现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数量等相关(电子)信息。

【解读3】

增设撤销自动设备 须提前向部门报告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由设备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进行现场核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同一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的多台自动售货设备,在同一个区局管辖范围内可只申请一本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自动售卖设备的日常监管由属地市场监管所负责。为方便后续监管,《指导意见》要求许可部门在核准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编制设备布点编码,并将编码反馈食品自动售卖经营者,由后者在设备上进行公示。经营者如果需要增设、撤销自动售卖设备的,也应提前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监管科报告增设、撤销情况。

据了解,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指导意见》,引导厦门市场上的自动售货设备经营者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正规经营,同时加快推进自动售货机“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建设,实现自动售货设备动态监管。

【名词解释】

自动售货机

自动售货机是商业自动化的常用设备,它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能节省人力、方便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零售形式,又被称为24小时营业的微型超市,比较常见的有预包装食品自动售货机、现制饮品自动售货机、综合自动售货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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