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房子没有买成,中介费还得付? 解除《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后,阿丽没有支付中介费。为此,中介公司多次催讨均未果之后,最终将阿丽起诉到集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阿丽支付中介费7.65万元。 中介公司起诉认为,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关系的成立后,阿丽应支付中介费人民币7.65万元整。然而,阿丽在协议签订当天向小林支付了购房定金20万元,却未依约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因此,阿丽需向中介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面对中介起诉,被告阿丽则答辩说,本案讼争房屋买卖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系因限购政策导致,不可归责于协议订立任何一方。中介费的承担依法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完成居间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及分配。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其收取中介费所包含的义务,不仅包括促成买卖双方合同订立,也包括协助卖方解除抵押贷款,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登记及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贷款事宜直至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完全实现。然而,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协议已因限购政策解除,所以中介公司无需也未实际完成其合同规定的大部分义务。 因此,阿丽认为,中介公司仅能主张其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 判决:应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购房人阿丽要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2万元中介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阿丽提供居间服务,阿丽应支付相应居间报酬。但是,由于限购政策的出台,导致房屋买卖协议无法实际履行,经调解阿丽与小林已解除《房产买卖居间协议》,小林亦将购房定金返还给阿丽。委托人委托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目的在于实际履行房产买卖协议,继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不过,法院判决也指出,本案中,阿丽的合同目的最终没有实现,如果让阿丽完全依照《房产买卖居间协议》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则有违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鉴于中介公司为阿丽与小林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因此,法院酌定阿丽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万元。 法官说法 双方都没错,中介费咋算? 法官分析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一般而言,居间人促成的合同成立是指买卖双方可实际履行房产买卖协议,从而使买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卖房人取得相应价款。若合同成立后,因买卖双方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委托人仍应按居间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但本案系因限购政策的出台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这属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因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阿丽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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