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0月2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民五/文陶小莫/漫画)“受限贷政策影响”,能不能作为解除购房合同的理由?近日,厦门中院对一位以此为由要求退房的购房人说“不”。 这是一起因限贷引发的退房纠纷,厦门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的诉求。判决指出,解除合同需要以实质丧失继续履行合同能力为前提,也就是说,只要被限贷一方仍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就不能解除。 遭遇:买房之后,购房者被限贷了 起诉要求退房的是购房人何先生。据悉,2017年3月24日,何先生与房东廖先生、中介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一份。 当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廖先生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何先生,房屋成交价为255万元。协议签订当天,何先生应支付给廖先生购房定金10万元。交易税费由何先生负担。何先生于2017年3月31日过户当日向廖先生支付110万元(含定金),另外何先生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145万元,由银行直接转至廖先生账户。 此外,双方还约定,如果银行实际放款金额小于贷款申请金额,何先生应于银行放款三日内将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廖先生。 协议签订当日,何先生向廖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支付定金10万元。不过,谁也没有想到,协议签订不久后,厦门市就发布了限贷新政。 2017年3月31日,何先生与廖先生都曾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取号,但最终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随后,何先生委托律师向对方邮寄律师函,表示受限贷新政影响,自己能贷款的数额大幅减少,税费也大幅增加,因此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并要求廖先生返还定金10万元。但是廖先生并未签收该律师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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