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限贷政策,能当退房理由吗? 为此,何先生将卖房人廖先生告上法庭,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廖先生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 何先生说,限贷政策导致《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失去履行基础,无法履行。因为,协议签订后,厦门市相关部门发布楼市调控新政,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贷款审批。受该政策影响,何先生能够贷款的数额大幅度减少,首付比例从原来的35%被调整为50%,贷款额度约145万元变为约100万元。也就是说,何先生必须再筹措45万多元,才能保证继续履行协议。“我每个月收入不足2000元,无法再筹措45万多元。”何先生还说,限贷新政后,贷款成数大幅减少加之房屋本身总价较高,客观上造成了履行的障碍,普通购房者通常无法自有如此大笔钱款。何先生认为,自己无法履行合同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限贷政策致使何先生的贷款无法如期获得,导致了《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履行的障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应当解除,并退还定金。 但是,卖房人廖先生却认为,限贷政策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何先生并非无法履行合同,他完全可以另行筹措45万元资金继续履行合同。 判决:未丧失履约能力,合同不能解除!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官司,最终判决对原告何先生的退房诉求说“不”。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先生称因受限贷政策影响,导致其首付比例调整,而其经济困难无力筹措更多资金,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然而,据法院查明,2010年2月8日,银行曾向何先生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万元,截至2014年2月11日,账户状态为结清。根据何先生提供的厦门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比例)文件,50%首付比例的适用对象为本市有一套住房且有一套房贷记录(房贷已结清)者。如果何先生确属该适用对象,则其在本市拥有一套住房,说明其经济并不困难,其自称的“经济困难无其他渠道筹措更多资金”与事实亦不相符。 所以,法院认为,何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确实因限贷政策导致实质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且,在合同已明确约定“若银行实际放款金额小于贷款申请金额,何先生应以现金方式补足”的情况下,何先生主张受限贷政策影响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厦门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了何先生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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