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海法宣)因为家门前道路的通行问题引起邻里纠纷,邻居两次往道路上堆放石条。近日,海沧法院判决一起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住在海沧区某村的秀女士(化名)经过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将自家住宅翻建。秀女士与邻居南先生(化名)就通行问题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秀女士家北面留出一条宽为80厘米的路,在南先生家围墙相邻侧面留一条宽为130厘米的道路。秀女士还提出南先生如果改建楼房,房子需向北移动60厘米,南先生表示同意。 但后来南先生将石条放在秀女士家的北侧空地上,还有部分石条放置的位置已超出协议约定的“距离围墙130厘米的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女士在房屋改建好后,曾就其房屋的通行问题与南先生签署《协议》,此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相邻通行关系的原则,该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上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相邻通行权以生活必需的范围为原则,协议约定范围已经可以满足秀女士家的通行需要,秀女士认为北面整块空地都应为做其通行需要没有依据。但南先生堆放的超过协议范围约定的石条要移除。因此法院判决,南先生需尽快移除超过协议约定范围内的石条,并驳回秀女士提出经济赔偿1万元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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