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主体参加志愿服务等信息或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资料图/陈立新
厦门晚报讯 (记者 彭菲)今天上午,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初审,《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进入二审。
依据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包括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在内的5大类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此外,还将建立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守信者便利多多,失信者处处受限。
哪些信息会被记录在册
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五大类信息或被纳入
公共信用信息涵盖范围很广,究竟哪些信息会被“记录在册”,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呢?依据条例草案,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5大类信息或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具体包括:用于识别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信用主体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信用主体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依法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其他信息。
同时,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息分类、公开属性、归集频率、使用权限、记录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也将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具体作出规定。
市人大财经委初审建议,为了尊重信用主体的权利,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如何激励与惩戒
守信者可获多种支持和便利 失信者则有可能被限制出境
市发改委主任张志红代表市政府在作条例草案说明时表示:“所谓信用,归根结底,关键在用。”如何激励守信者、惩戒失信者也是立法的重点之一。
条例草案规定,对守信的信用主体,可采取激励措施,包括: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降低检查频率等支持和便利;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对于从事非营利性的民生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对于失信者,在行政管理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适用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支持、参与表彰奖励等方面受到限制;还有可能被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其他高消费,限制进入特定市场、行业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如何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享有提出异议申请等权利 参与公益服务或可修复信用
条例草案还强调了对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一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非法提供、披露、使用和买卖社会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和窃取社会信用信息。
另一方面,信用主体享有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修复和信息删除等权利。例如,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守信信息可以申请不予公开;而在失信信息记录期限内,如果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信用主体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但失信信息不得删除。条例草案还鼓励失信的信用主体,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
声音
厦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服务发展上不断创新
制定该条例是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助力“五大发展示范市”和“高颜值、高素质城市”建设的需要。厦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已经有不少创新,这些探索和实践都需要推动体制、机制的创新,也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
——市发改委主任张志红
信用立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是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需要
信用立法作为厦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化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推进厦门信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需要;二是厦门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三是为全国信用大数据在厦门落地并应用提供法制支撑。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张凌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