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27日初审
2014-02-27 17:25:24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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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的说明,以及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的初审报告,还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本次会议上还提交了一系列的书面报告。 “只租不售” 符合国家政策和厦门实际 早在本月14日,本报曾就厦门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的《修正案(草案)》梳理了修改内容,其中“只租不售”和扩大保障对象成为关注的焦点。上午,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王唯山在作初审报告时说,目前已明确了按一部《条例》和一部《实施办法》来构筑保障性住房立法框架的修订思路。 初审报告指出,《修正案(草案)》将原《条例》销售型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概念中分离,修订后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概念明确为租赁型的保障性住房,即将“可租可售”改为“只租不售”,并相应修改了原《条例》与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内容。同时,将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由原来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对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的并轨运行。这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方针政策的要求和厦门实际,是基本可行的。 修改建议 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房建设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的建议。 其中,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修正案(草案)》只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并未明确规定资金投入的额度,可能造成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为此,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建议,应明确要求政府将不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比例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为了减少弄虚作假,欺报、瞒报现象,建议增加“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的表述。 同时,为了解决已购和取得轮候号还未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的管理和处置问题,建议增加一条:“本条例修正前已申请、已分配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修正前和修改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按买卖合同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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