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到期拒不搬离 食杂店被断电 店主起诉索赔,法院:断电属正当维权行为,食杂店损失自担 厦门晚报讯(记者 陈军 通讯员 思法宣)食杂店的租约到期后,商家小铃(化名)却迟迟不肯将店面腾退出来。在小区业委会的要求下,物业公司对食杂店进行断电。小铃认为,断电给食杂店的经营造成了损失,并诉至法院。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法院认定,业委会和物业拉闸断电,属于正当维权行为,驳回了原告小铃的诉讼请求。 多次催促腾退店面无果 业委会和物业拆下电表 2014年,小铃承租了位于思明区某商城一楼的一间店铺,用于经营食杂店。这间食杂店属于该商城业主的公共财产。承租期间,食杂店直接向物业公司缴纳电费。 2017年8月,租约到期,小铃却不愿将店面腾退出来。业委会多次催促她搬离该店面,却始终无果。今年1月,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员工一同将食杂店的电表拆下,店内随即断电。两个多月后,店面的供电恢复正常。但小铃认为,断电给食杂店造成了损失,于是向法院起诉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共计29250元。 食杂店无合法承租权 已侵害业主共同利益 小铃称,物业公司并非供电企业,没有私自停止供电的权力。为了维持经营,食杂店不得不租用柴油发电机等自主发电,断电期间的损失应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物业公司认为,小铃对案涉店面已经没有合法承租权,且物业公司只是配合业委会实施断电工作。业委会辩称,他们有权采取合法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因此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此前签订的租赁合同,租约到期后,原告食杂店应当履行配合腾退的义务,因此,原告对该店面已经没有合法承租权。其次,食杂店租期满后,仍长期占用小区公共财产的行为,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委会和物业公司采取断电措施,系合法的自力救济手段,并无不当。被告因正当维权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食杂店自负其责。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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