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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一房主“一房二卖” 被判归还购房款并赔偿百万

2018-07-22 09:3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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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房主赔偿102万元

针对华先生的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一房二卖”导致不能向华先生履约的根本违约事实证据充分,华先生据此解除双方之间《房产买卖协议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华先生已向老刘支付购房款168万元,现合同已解除,华先生主张老刘返还购房款168万元,应予支持。

另外,法院还认为,华先生与老刘恶意倒签合同,欲将合同成立在先取得履约在先顺位,能证实华先生在履行本案合同过程中发现不能履约时,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华先生主张按涨价损失确定老刘违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协议书》中约定毁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对华先生该违约损失主张中82万元(410万元×20%)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另外,华先生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1.5万元、中介费8.58万元,华先生主张老刘依约支付,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老刘返还原告华先生已支付的购房款168万元,赔偿违约损失82万元、律师费损失11.5万元和中介费损失8.58万元,合计102.08万元。

法官说法

一房两卖,该怎么判?

法官说,“一房两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卖给两名购房人,就同一套房屋和两名购房人分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这两份合同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均为有效的合同。即并不因为房主在先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主订立的第二份买卖合同就必然无效。

如此一来,房主“一房两卖”将产生两份合同义务,任何一份合同不能履行的,都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两份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及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此前,在另一案件中,法院已经认定小陈有优先履约顺位,因此房屋应判过户给小陈。老刘将房屋过户给小陈后,已无法再过户房屋给华先生,华先生可以向老刘主张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律师说法遇一房两卖,该怎么维权?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遭遇“一房两卖”的情况,如果是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如果是二手房,买受人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看看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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