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2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一房二卖”,房子该归谁?房主该怎么赔?昨日,集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违约房主一审被判赔偿102.08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房主和两个购房人分别订立买卖合同,出售同一套房屋,而且“一房二卖”的两份合同都有效。 但是,房子只有一套,应该给谁呢?最终,法院判决将房屋过户给了第一个购房人,第二个签合同的买家则得到了百万元赔偿。 一套房子,房主卖了两次 不久前,房主老刘因“一房两卖”,被人告上了法庭。 原来,2016年1月,老刘与小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老刘将坐落于集美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小陈,成交价为360万元。 然而,四个月之后,老刘将同一套房产又卖了一次,而且加价了50万元。他与买家华先生在中介居间下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老刘将上述房产出售给华先生,成交价为410万元;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不得中途毁约,否则毁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承担房款20%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含居间费用、装修损失、房屋折价损失等实际损失和收益损失及由此引起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第二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签订后,华先生依约陆续支付老刘购房款共计168万元。另外,华先生因订立该房产买卖合同支付了中介费8.58万元。 两个买家,先后告上法庭 不久后,购房者小陈发现老刘“一房两卖”的情况,就率先将老刘告上了法庭,并将另一购房者华先生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集美法院。 在这起房屋产权的“争夺战”中,集美法院经审理,认定华先生与老刘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系恶意倒签欲将该合同成立在先,不能取得履约优先顺位,并判决小陈的合同取得履约优先顺位,要求房主老刘应将房屋过户给小陈。 房子被判给购房人小陈后,老刘和华先生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老刘应将上述房产过户给小陈。 二审生效后,另一购房人华先生又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房主老刘应该赔偿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据了解,华先生因该案委托律师,支付了律师费11.5万元。焦点争议,两份合同都有效吗? 华先生认为,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其已依约向老刘支付了购房款168万元,支付了中介费8.58万元。但是,因老刘违约,将上述房产另行出售给案外人小陈发生另案诉讼,上述房产被保全,导致老刘无法过户给华先生。 鉴于老刘“一房二卖”的行为,导致华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因此,华先生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老刘返还已付购房款168万元及利息,赔偿房屋涨价损失、违约金、中介费、律师费等费用。 不过,面对华先生的起诉索赔,老刘却答辩说,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老刘愿意退还华先生购房款168万元,但老刘不同意赔偿违约金和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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