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谭心怡通讯员集法宣)房主和两个购房人分别订立买卖合同出售同一套房屋,法院判决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买家,另一买家能否得到赔偿?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老刘(化名)返还原告阿华(化名)已支付的购房款168万元,赔偿违约各项损失费计102万余元。
两份买卖协议,哪个有效?
法院判决:第二份协议是恶意倒签,无效
2016年1月,老刘与小陈(化名)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老刘将坐落于集美区的某房产出售给小陈,成交价为360万元。四个月之后,老刘与阿华在某中介公司居间下再次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老刘将上述房产出售给阿华,成交价为410万元。协议书中写道,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不得中途悔约,否则悔约方除应向守约方承担房款20%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各项费用等。此后,阿华依约陆续支付老刘购房款共计168万元。
2016年7月,小陈因老刘涉案房产“一房两卖”而将老刘作为被告、阿华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集美法院。集美法院经审理,认定阿华与老刘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是恶意倒签,不能取得履约优先顺位,并判决小陈的合同取得履约优先顺位,老刘应将房产过户给小陈。
而后老刘和阿华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位买家,房子归谁?
法院判决:房子过户给第一位买家,房主返还另一人购房款并赔偿
二审生效后,阿华遂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老刘除了应返还自己已付的购房款168万元及利息,还应赔偿房屋涨价损失、违约金、中介费、律师费等费用。
阿华认为,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自己已依约向老刘支付了购房款及中介费。而后,因老刘将上述房产另行出售给案外人小陈发生另案诉讼,上述房产被保全,导致老刘无法过户给阿华。案件经两审后,判决老刘应将上述房产过户给案外人小陈。阿华表示,正是老刘“一房两卖”的行为,导致自己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而老刘认为,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该合同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恶意倒签欲将其合同成立在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为无效合同。老刘只愿意退还阿华房款168万元,对于阿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老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之间《房产买卖协议书》,并判处老刘应返还阿华购房款168万元,赔偿违约损失82万元、律师费损失11.5万元和中介费损失8.58万元。
法官说法
不能履行合同
就要违约赔偿
所谓“一房两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卖给两名购房人,用同一套房屋和两名购房人分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这两份合同如果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均为有效的合同。如此一来,房主“一房两卖”将产生两份合同义务,任何一份合同不能履行的,都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一审、二审已经认定小陈有优先履约顺位,故房屋应当判过户给小陈。老刘将房屋过户给小陈后,已经无法再过户房屋给阿华,阿华即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向老刘主张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老刘应返还阿华已支付的购房款,除此之外还应赔偿阿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律师费损失、中介费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