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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逢限购新政 集美区法院判房主返还定金

2018-04-03 17:08  陈军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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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通讯员 集法宣 记者陈军)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购房人还具备买房条件,但没想到在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中,受限购政策影响,购房人不能再买房。那么,这份房屋买卖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令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房主应向购房人退回对方已支付的25万元定金。

去年3月中旬,小燕(化名)以226万元的价格购买老黄(化名)位于集美区的一套住房,两人还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随后,小燕先通过银行转账向老黄预付了购房定金25万元,还商定了后续的房款如何支付。双方约定,等到房主老黄取得房屋产权证,两人就一起去银行办理贷款;贷款审批通过,两人再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谁知计划赶不上变化,去年3月24日,有关部门出台了房产新政策,规定厦门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厦限购1套住房。而小燕在2013年就已离婚,后一直处于离异单身状态,其名下已有集美区的住房一套,因此属于限购范围内。在得知后续无法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小燕多次与老黄协商解除合同、退回定金,但均未达成一致,小燕随后向集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小燕认为,房屋限购政策出台后,由于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难以履行,应当解除,原先交付的定金25万元应退还给自己。老黄则辩称,限购政策只是针对文件发布后的房产交易进行限制,而两人签订房屋合同在政策出台前,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房屋限购政策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按照“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予以公平处理。据此,法院一审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老黄应向小燕返还购房定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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