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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房主被判赔百万 返还购房款还要赔律师费中介费

2018-07-18 08:53  谭心怡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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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买家,房子归谁?

法院判决:房子过户给第一位买家,房主返还另一人购房款并赔偿

二审生效后,阿华遂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老刘除了应返还自己已付的购房款168万元及利息,还应赔偿房屋涨价损失、违约金、中介费、律师费等费用。

阿华认为,双方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自己已依约向老刘支付了购房款及中介费。而后,因老刘将上述房产另行出售给案外人小陈发生另案诉讼,上述房产被保全,导致老刘无法过户给阿华。案件经两审后,判决老刘应将上述房产过户给案外人小陈。阿华表示,正是老刘“一房两卖”的行为,导致自己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而老刘认为,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该合同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恶意倒签欲将其合同成立在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为无效合同。老刘只愿意退还阿华房款168万元,对于阿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老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之间《房产买卖协议书》,并判处老刘应返还阿华购房款168万元,赔偿违约损失82万元、律师费损失11.5万元和中介费损失8.58万元。

法官说法

不能履行合同

就要违约赔偿

所谓“一房两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卖给两名购房人,用同一套房屋和两名购房人分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这两份合同如果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均为有效的合同。如此一来,房主“一房两卖”将产生两份合同义务,任何一份合同不能履行的,都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一审、二审已经认定小陈有优先履约顺位,故房屋应当判过户给小陈。老刘将房屋过户给小陈后,已经无法再过户房屋给阿华,阿华即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合同向老刘主张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老刘应返还阿华已支付的购房款,除此之外还应赔偿阿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律师费损失、中介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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