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陈军 通讯员湖法宣)阿志(化名)想申办一家医院,委托阿金(化名)帮忙“疏通关系”,办理医疗许可证。阿志还承诺,事成之后将付给阿金100万元“辛苦费”。谁知后来,由于阿志未付清报酬,两人产生纠纷。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案件,法院认定,两人之间的委托内容不合法,应认定为无效,驳回原告的诉求。 【事件】 说事成之后给酬劳,委托方“食言”引纠纷 2013年,集美区某门诊部因故被吊销医疗许可证,身为股东的阿志决定,要在门诊部原址上建一家妇产医院。得知阿金在这方面“有门路”,阿志便找阿金帮忙,委托其办理申办手续,并承诺事成后阿金可获得酬劳100万元。 不过,由于其他原因,申办医院的方案被暂时搁置,直至两年后,双方再次签订合作协议,阿志继续委托阿金办理许可证。双方约定:医院获批后,阿志应付给阿金50万元;余下的50万元在医疗许可证取得后再付清。此后,阿志多次给阿金发短信,询问医院申办的进展情况,短信中有“事成后,我会根据你的作用大小给一些补贴”等内容。 2016年,有关部门先后向阿志颁发了《设置医院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执业许可证》。阿志将其名下的一辆别克轿车作为报酬送给了阿金,该车价值2万多元,不过说好的百万酬劳没有下文。阿金将阿志告上法庭,索要100万元酬劳及相应利息。 【审理】 委托事项涉嫌违法,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阿金认为,在自己的联系和帮助下,委托人阿志如愿申办了一家医院。依照双方约定,阿志有义务支付100万元报酬,然而至今仍未履行,只给了一辆小汽车。 而阿志称,两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早已解除。由于一段时间内委托的事项没有实质性进展,迫于其他股东的压力,他已提前在短信中告知阿金解除协议。之后的一系列申办事务,也是他自行前去办理的,所以没有义务再向阿金支付报酬。 庭审中,双方迟迟无法对100万元的酬劳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前后签订了多份协议书,办理时间长达三四年之久,100万元中显然包含了以不正当方式申办医院的费用,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对于委托事项涉嫌违法,都存在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阿金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委托事项要合法 否则得不到法律保护 承办本案的法官说,委托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随处可见,与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但在委托的事务中,可能包含违法事务,或者处于“灰色地带”的事务。 本案判决结果表明,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委托目的、委托内容是否合法,否则无法得到法律保护。该案对于促进公民守法,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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