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新车有异味车主索赔双倍购车款 因鉴定不符法院驳回诉求

2018-06-15 07:27  陈佩珊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新车有异味车主索赔双倍购车款

因提交的鉴定不符合监测要求,湖里法院判决驳回车主诉求

海西晨报讯 (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湖法宣)新车有异味,车主怀疑车内有害物质超标,调解未果后,他将汽车销售公司、生产商告上法院,索赔双倍购车款及装潢款共计35万余元。近日,因车主自行提交的鉴定报告不符合车辆监测环境的要求,湖里法院驳回了车主的诉讼请求。

2016年4月,李先生向厦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公司生产的北京现代牌汽车,购车价17万余元。提车后不久,李先生发现车内有异味,怀疑车内有害物质超标。

之后,经过相关部门调解不成后,李先生将某汽车公司及北京现代公司一起告上法院,主张对方双倍赔偿购车款及装潢款共计35万余元,并赔偿治疗费120元、鉴定费700元。在庭审过程中,李先生向法院申请:对车辆汽车室内空气质量有害物质是否超标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一鉴定机构鉴定,但该机构最终因无室内质量方面的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以无法完成鉴定为由予以退鉴。于是,李先生申请重新鉴定。然而,之后他撤回了自己的申请,还自行委托厦门市厦环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并提交了厦门市厦环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因国家尚未制定乘用车辆内部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强制标准,目前仅能参照《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HJ/T400—2007),进行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监测。在该测定方法中,受检车辆所在环境、采样点的设置、采样频率等均有规范要求。然而,李先生提交的检测报告是依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作出的,不能适用于汽车内部空气质量评价。此外,检测报告明显不符合车辆监测环境温度、温度的要求。

据此,法院认为,李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认定车辆存在缺陷,某汽车公司赔偿治疗费及双倍赔偿购车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近日,湖里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