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陈军 通讯员 湖法宣)一人出地,另一人出钱,阿德和阿全(均为化名)商量合伙盖房子。房子盖好后用于出租,所得租金按比例分配。谁知,后来阿德以阿全不是本村户籍为由,要求其退还已收取的30多万元租金。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法院认为双方当初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未改变土地权属,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06年4月,阿德与阿全达成合作协议:两人共同在钟宅附近建一栋四层楼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该地块由阿德提供,阿全出资51万元,阿德出资8万元。不久后,两人合建的这栋房子拔地而起。建好后,该房子用于出租收取租金。双方约定:租金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成;若碰上拆迁,地面建筑物的赔偿款按出资比例分成,而土地赔偿款归阿德所有。 此后10年,双方相安无事。谁知到了2016年,两人因收益分配产生纠纷,阿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阿德认为,房子占用的是村里的集体土地,而阿全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在该土地上建房。其次,房子建设时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因此这份合作协议无效。阿德表示,他愿意归还阿全的51万元投资款,阿全也应当返还收取的30余万元租金。 而阿全认为,合伙建房与购买房屋不能混为一谈。而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那块地是阿德的,阿德要求返还租金的主张无法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当初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了出资义务、盈利分配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还有,合作协议并未改变土地权属,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由相关部门审查认定。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阿德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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