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重复销售单价4元的侵权小零件 小店要赔20万

2018-04-30 09:42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见习记者杨少华通讯员厦法宣)重复销售4元的侵权小零件,小店被判赔偿20万元!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侵权案件。法官指出,虽然侵权零件售价仅4元,但针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

原来,被告是位于湖里区一家电动车配件店,该门店不但在销售的配件包装盒上使用正新橡胶公司的注册商标,还委托多家外地企业大量生产侵权的电动车配件。

原告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拥有多个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前原告发现被配件店长期经营摹仿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为此曾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接到举报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告配件店进行检查,当场查扣正在货架上销售的电动车刹车蹄块260个、电动车充电器50个、电动车喇叭180个、电动车手把200个,上述商品的包装盒上使用有摹仿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执法人员还发现,被告配件店此前曾委托多家外地企业大量生产在包装上使用前述标识卡通图案的电动车配件,并对外销售。

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很快认定被告配件店构成商标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并销毁使用该标识的包装盒。

但是,配件店被行政处罚后不悔改,还继续销售侵权商品。为此,正新橡胶工业公司将配件店告上了法庭。

最终,厦门中院在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重复侵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经济损失。法官说法重复与恶意侵权要严惩

法官分析说,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纠纷。原告正新橡胶公司诉争的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较强的显著性,被告明知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仍在侵权产品上同时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权恶意明显。而且,被告还曾因使用上述商标侵权被行政机关处罚,被处罚后又继续销售侵权产品,是重复侵权。虽然被告仅是个体工商户,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售价仅4元,但考虑到被告既是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也是侵权产品的委托加工方即生产商,所以,被告的赔偿数额应有别于单纯的销售行为,而且还存在重复侵权行为。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充分体现了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加大惩治力度的司法裁判引导作用。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