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拿别人证件租车 凌晨醉驾致人死亡 2014年8月18日,韩某(化名)用邓某(化名)的名义,拿着邓某的证件向某汽车公司租车。当年12月5日凌晨1时35分许,没有驾驶证的韩某醉酒开着租来的小型轿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出租车驾驶员黄某(化名)、乘客叶某,以及韩某和他车上的乘车人在内一共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损坏,其中叶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查,韩某租来的这辆车为汽车公司老板娘汪某于2010年买来自用的,她将该车放在自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汽车公司出租,双方并未就此签订书面协议。 因出租车公司在人保厦门分公司处投保了有关保险,人保厦门分公司分别理赔了因叶某死亡产生的保险金额和出租车驾驶员黄某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万余元。人保厦门分公司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韩某、汪某、汽车公司、邓某和汽车公司老板李某连带赔偿公司所支付的金额。 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租车公司和经营者担责三成 法院在该案审理中认为,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无过错责任。虽然交通事故是由韩某违法驾驶行为所致,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出租车公司对叶某的死亡应负的违约责任。在向叶某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事故的侵权方主张赔偿。 而老板娘汪某应当知道自家汽车公司并不具备从事汽车租赁资格的事实,其作为该车的所有人,应当预见车辆由该公司进行出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危险。因此,汪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汽车公司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和审慎审查义务,将车辆出租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韩某,为此后韩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开启一个危险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作为公司的投资设立人李某,应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韩某无证、醉酒、超速驾驶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应承担70%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68万余元;该汽车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19万余元;汪某承担10%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9万余元;李某对汽车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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