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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才知儿子非亲生 男子怒告前妻却遇证明难题

2018-03-11 08:33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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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离婚之后,他才知儿子并非自己亲生。更冤的是,签《离婚协议书》时,他还承诺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获知真相后,刘先生为此怒告前妻。

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官司。男方说,儿子并非自己亲生,抚养费不能再付了。

然而,面对男方起诉,女方却拒不配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这种情况下,刘先生又该如何证明孩子“非亲生”呢?

离婚之后,才知儿子非亲生!

市民刘先生和张女士已经登记结婚多年,两年前,张女士生下了一个儿子。

张女士生下儿子不久后,双方就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小明(化名)由妈妈张女士抚养,随同张女士一起生活,由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但是,办理离婚手续后,刘先生知道了一个令他愤怒的真相。原来,小明并非刘先生的亲生儿子。

当时,张女士承认了这一事实,并向刘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认自己所生儿子小明为“婚内私生子”,不是刘先生的孩子。

近日,刘先生为此诉起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刘先生与小明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并解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二条第二款,刘先生无须对小明承担支付抚养费等义务。

一个难题,非亲生怎么证明?

面对起诉,张女士并不否认刘先生主张的事实,也对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是,她却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刘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先生、张女士与小明进行亲子鉴定。因张女士未按通知时间带儿子到达现场,司法鉴定中心无法进行鉴定,只好向法院退鉴。

随后,张女士在法院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后,仍表示拒绝鉴定。

湖里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提供了张女士签名的《承诺书》证明其与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张女士未提交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并当庭承认小明与刘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法院依法推定小明和刘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小明非刘先生亲生子,张女士亦同意无需刘先生支付抚养费,对此法院予以照准。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刘先生和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刘先生无需向小明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女方拒绝鉴定可推定非亲生

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当中,在刘先生已提交《承诺书》的情况下,张女士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刘先生和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

相关案例

养儿17年,才知非亲生

养儿17年,直到离婚后才知儿子并非自己亲生。为此,男子状告前妻要求赔偿90多万元。此前,思明区法院也审理过这样一起离婚索赔案。

原告老王(化名)说,他之前一直不知情,直到离婚后一次和前妻小菲(化名)吵架时,她说了一句“反正孩子也不是你的”,这才让老王起了疑心。随后,老王拿孩子头发去做亲子鉴定,发现儿子果然不是自己的。

老王知道真相后极其愤怒,为此将小菲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小菲赔偿其经济损失90多万元,其中包括孩子17年来的抚养费和老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随后,法院依法委托进行亲权鉴定。但是,等到要进行鉴定时,小菲却拒绝携儿子到场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该亲权鉴定无法进行。

最终,思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老王和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要求小菲赔偿50多万元给老王。

法官解密

离婚纠纷3大焦点

近日,湖里法院对该院审理的489件离婚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梳理,发现“该不该判离”、“子女谁抚养”、“财产怎么分”等问题是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难点。

焦点1:该不该判决离婚?

法官说,《婚姻法》明确规定以下情形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基本上判驳回。对于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一方坚持离婚的,则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大部分判准予离婚。

焦点2:孩子到底该归谁?

在这489件离婚纠纷案中,有160件涉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其中,由男方抚养的占比28.13%,由女方抚养的占比64.37%,由双方共同抚养的占比7.5%。

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抚养则争议较大。实践中,法官会着重考虑子女之前的生活环境、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有可能的,建议双方轮流抚养,或延长探视时间。

焦点3:房子应该怎么分?

在225件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有95件,占42.22%。财产类型中,涉及房产的最多,有58件。

对于房产的处理,其中争议最大的是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该规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是否包括其配偶,则要看产权登记在何人名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或者对方名下的,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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