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渔言林烨)家住海沧的谢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把自家的一间房出租给通信运营商作为基站用房,合同到期后,房内的设备搬走了,建在家门口的铁塔却没法拆除,给自家造成安全隐患。为此他起诉至法院要求拆除铁塔并索赔,结果他的这一诉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租赁纠纷。
埋下隐患
铁塔安放在红线图之外
早年,谢先生与一家通信运营商签订了一份《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约定谢先生将自建房一间15平方米的房间出租,作为基站用房,同时在楼旁的场地安放铁塔,租赁费用为每年14400元,租期从2013年8月至2016年7月。纠纷的隐患也就此埋下――因为基站用房在谢先生家的红线图内,而铁塔却安放在红线图之外。
租期过后,双方未再续约,屋里的设备搬走了,可是屋外的铁塔并没有拆除。谢先生认为,铁塔的存在给自家造成了安全隐患。为此,他起诉要求通信运营商拆除铁塔,并按照每年3万元的标准赔偿。
法院调查发现,这一基站于2015年底因为政策调整,移交给了一家通信设施服务公司,因此又依法追加其为被告。
在法庭上,通信运营商表示,谢先生并非铁塔所在地块的权利人,因此没有权利要求拆除并索赔。另外,相关设施已经移交了,铁塔已不归他们所有了。
而通信设施服务公司则称,2016年合同到期时,他们曾派出施工队准备移除铁塔,结果发现谢先生已在铁塔周围建起了房子,铁塔被房屋层层包围,受场地限制,他们只能够拆除地上的部分,拆除地下部分所需的大型设备无法进场施工。双方僵持不下,铁塔一直无法拆除。
驳回上诉
原告对地块没有使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谢先生以租赁合同到期被告未拆除铁塔为由起诉,首先他应证明他对该地块享有相应的权属。经审理能够明确,铁塔所在的地块在谢先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红线图范围以外,也就是说,谢先生对铁塔所属地块并不享有法定的使用权。因此,谢先生要求拆除铁塔的诉求没有依据,进而也无法主张占用地块的租金赔偿。
最终,海沧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谢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此非一般租赁合同如何善后要明确
近期,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涉及通信基站的纠纷,均发生在居民和通信运营商之间。引发纠纷主要出于三类原因:一是居民担心健康安全问题;二是涉及基站建设的土地、用房问题;三是经济利益问题,如占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6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为此,法官提醒,通信企业在建设基站时应避免设置在产权关系复杂的物业上,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必须进行资质审查。其次,相较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双方的协议应更加细致,通信企业必须明确告知租赁的用途为设置基站以及出租人需要配合的事项,另外,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后续事宜也应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