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合同到期铁塔依旧移不走 居民起诉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2018-01-31 17:03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驳回上诉

原告对地块没有使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谢先生以租赁合同到期被告未拆除铁塔为由起诉,首先他应证明他对该地块享有相应的权属。经审理能够明确,铁塔所在的地块在谢先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红线图范围以外,也就是说,谢先生对铁塔所属地块并不享有法定的使用权。因此,谢先生要求拆除铁塔的诉求没有依据,进而也无法主张占用地块的租金赔偿。

最终,海沧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谢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此非一般租赁合同如何善后要明确

近期,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涉及通信基站的纠纷,均发生在居民和通信运营商之间。引发纠纷主要出于三类原因:一是居民担心健康安全问题;二是涉及基站建设的土地、用房问题;三是经济利益问题,如占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6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为此,法官提醒,通信企业在建设基站时应避免设置在产权关系复杂的物业上,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必须进行资质审查。其次,相较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双方的协议应更加细致,通信企业必须明确告知租赁的用途为设置基站以及出租人需要配合的事项,另外,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后续事宜也应明确。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