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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修订 大病医保起付标准降低

2018-01-18 07:16:18蔡樱柳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段马水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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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3

分三段按不同比例赔付

根据国家“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的精神,新《办法》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赔付的医保自付费用分段分比例赔付,改变了旧《办法》只有一个赔付比例的简单算法,更能精准体现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大额医疗费用”的赔付。

新《办法》医保自付费用分三段按不同比例赔付,梯度累进递增,逐步提高报销比例。自付费用少的,赔付比例低;自付费用多的,赔付比例高。病越重,医疗费越高,获得大病医疗保险的赔付也就越多。

亮点4

最高赔付限额可达50万

新《办法》规定,职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分别为50万元、40万元,比旧《办法》分别提高了10万元、5万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每医保年度,职工、城乡居民综合保障水平分别达60万元、50万元。

这样以后,职工、城乡居民最高赔付限额将分别达到本市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7倍,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8倍(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5倍),高于国家要求的“6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相关链接:大病赔付可 即时刷卡结算

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享正常待遇的50%

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福建省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省外开通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就医,即时刷卡结算医疗费用;应由大病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将由承办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服务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无需“跑腿、垫支”。

若有符合医保支付规定但无法即时刷卡结算的情况,参保人先以现金垫付属于大病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再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商业保险公司与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合署办公,地址为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福建省“参保缴费时间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的规定,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连续参保时间与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待遇挂钩。连续参保时间越长,医保缴费越多,大病医疗保险赔付待遇越高。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的,待遇为正常待遇的50%;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规定待遇的75%赔付;连续参保满24个月的,按规定待遇的100%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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