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见习记者 陈军 通讯员厦法宣)保险期间内爱车突然着火,赵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拿出“格式条款”予以拒绝。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保险纠纷审判情况通报会,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 车主赵先生为爱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多项险种,哪知保险期间内,爱车突然着火,经消防部门的检验,起火原因为“外来火种引起的火灾”。随后,赵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拿出当初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称鉴定结果不能明确起火原因,而条款中写着“原因不明火灾”属于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由于双方针对保险条款存在分歧,赵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车辆鉴定费共12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的“火灾”涵盖了外来火种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既未在该条款中明确“原因不明火灾”具体情形,也未就该免责具体情形向赵某作出释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防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为了免除自身责任,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最终,法院支持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赵先生支付保险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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