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厦门中院发布保险合同纠纷九大典型案例

2017-10-28 07:39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柳绿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典型案例1:未曾指引进行尸检,遗体火化死因成谜保险公司承担10万元保险金

小郑是在公司实验室意外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通知书》载明:“诊断为院前呼吸心跳骤停,猝死。”

悲剧发生前,小郑所在的公司为小郑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保额为30万元。但是,小郑猝死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小郑的家属只好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小郑的继承人主张小郑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但现有证据仅能认定小郑突然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而不能认定小郑系因摔倒而死亡。因此,小郑死亡的原因未能确定,其继承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时,理应及时指导小郑的继承人对保险事故的成因和性质提供相应的证据。

因保险公司未曾指引投保人及小郑的继承人进行尸检,导致遗体火化后无法查明死因,故双方在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过程中均存在过错。近日,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说,与专业的保险公司相比,自然人在举证能力上明显属于弱势的一方。因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应对权利人如何提供证据进行充分的指引,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的出发点不应是尽量不赔,而应是依约理赔,保障投保人、受益人的合法权利。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