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未曾指引进行尸检,遗体火化死因成谜保险公司承担10万元保险金 小郑是在公司实验室意外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通知书》载明:“诊断为院前呼吸心跳骤停,猝死。” 悲剧发生前,小郑所在的公司为小郑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保额为30万元。但是,小郑猝死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小郑的家属只好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小郑的继承人主张小郑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但现有证据仅能认定小郑突然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而不能认定小郑系因摔倒而死亡。因此,小郑死亡的原因未能确定,其继承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时,理应及时指导小郑的继承人对保险事故的成因和性质提供相应的证据。 因保险公司未曾指引投保人及小郑的继承人进行尸检,导致遗体火化后无法查明死因,故双方在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过程中均存在过错。近日,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说,与专业的保险公司相比,自然人在举证能力上明显属于弱势的一方。因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应对权利人如何提供证据进行充分的指引,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的出发点不应是尽量不赔,而应是依约理赔,保障投保人、受益人的合法权利。 |
相关阅读:
- [ 10-26]思明法院全省首创“律法同行” 五名实习律师任法官助理
- [ 10-19]思明法院率先开通失信被执行人专属彩铃
- [ 10-11]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率先开通失信被执行人专属彩铃
- [ 09-18]海事法院选任12名人民陪审员 报名从本月20日至10月19日
- [ 08-23]海沧法院打破流拍“魔咒” 工人拿到93万血汗钱
- [ 08-12]法院推出执行悬赏保险 帮抓“老赖”保险公司有赏
- [ 08-12]思明法院上淘宝“卖房” 部分房源起拍价比市场价低三成
- [ 08-09]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实施行政速裁半年多显成效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