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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实施行政速裁半年多显成效

2017-08-09 16:42:38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李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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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跑腿更省心 行政纠纷快速化解

思明区法院实施行政速裁半年多显成效,程序一项没少,公正不“缩水”

  

法官组织当事人庭后调解。

  

法官开庭审理行政案件。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宣)提起行政纠纷,或许有人会有耗时耗力、事倍功半的印象,不过思明区法院实施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后,创下了15天实体审结(含开庭)行政案件的记录。

之前,我们曾走进思明区法院的刑事快审团队,解读高效审判背后的“秘密”。其实速裁程序不仅适用于刑事审判领域,在行政审判中,思明区法院同样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

【以案说改革】

不服交警处罚提起诉讼,15天解决争议

李先生开车时,因违反禁止标线被交警罚款150元,记3分。对此,李先生表示不服,于是起诉至思明区法院。

这样的案件,按规定可直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整个诉讼过程,李先生仅需开庭时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他的送达、调查、通知等程序事项均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快捷完成。如果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可能至少需要到庭3至4次,光往返法院就要花费不少精力和时间。

法官说,本案从受理到审结仅用了15天,送达、开庭、宣判一项都没少,公正不“缩水”,行政争议化解短、快、准。

公司不承认工伤提起诉讼,法官协调顺利解决

工伤认定纠纷也是行政争议中的常见类型之一,同时也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老张在下班回家的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腿部受伤。之后,他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最终被确认为工伤。老张本以为拿着这份认定书就能享受工伤待遇,尽快治疗。不料,因为公司是在老张受伤后才补交保险的,故还须自行支付部分费用,于是将市人社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希望拖一拖时间。

这起案件不属于规定中可以直接适用速裁程序的类型,但通过初步了解,法官认为案情相对简单,用人单位对老张受伤的事实也没有异议。同时,老张受伤后行动不便,正着急等待治疗费用。

于是,法官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引导其适用速裁程序,市人社局也积极配合,快速做出答辩。由于速裁程序的适用,老张只需开庭时到场,无须频繁出入法院,更有助于他安心休养。开庭审理后,法官趁热打铁,当即组织庭后协调。

法官表示,涉案争议虽为行政争议,但根本还是费用负担的问题,光审查工伤认定决定并不能彻底解决争议。最终,老张与公司各让一步,就伤后相关费用问题达成协议,公司主动撤回了对市人社局的起诉,老张也及时拿到了钱款进行后续治疗。

一起涉及三方的纠纷迅速得以顺利化解,如果按照普通程序,不仅耗时较长,老张难以及时获得治疗费用,就算赢了官司,很可能还要继续通过其他程序来实现诉求。

【解读】

《行政诉讼法》全面修订实施后,在立案登记制、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等举措的叠加效应之下,思明区法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呈大幅增长。为创新审判模式,提升审判质效,思明区法院在行政审判领域也积极探索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改革。

2016年11月2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速裁暂行规定》通过,2016年12月7日正式实施。《速裁暂行规定》为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和行政速裁程序的适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繁简分流无缝对接

实现立案与审判相衔接,速裁程序与普通程序相衔接也是繁简分流机制的重要一环。

一起行政纠纷起诉到思明区法院后,在立案阶段,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会进行初步分案,确认是否适用速裁程序,与行政庭做好沟通对接工作。

行政庭在审查后如果发现案情复杂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将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避免程序上的迟滞,最大限度保障公平和效率。

简单案件审理灵活

行政庭的法官说,适用速裁程序有三大优势,即快速、灵活、便捷。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审限为1个月,比此前普通程序的6个月审限及简易程序45天的审限都短,送达程序、诉辩方式、庭审流程等都比较灵活,避免案件久拖未决,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另外,办案过程中还着力减轻各方当事人的讼累,通过电话、电邮、传真、短信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送达、传唤、调查及质询等,当事人一次到庭就可以完成诉讼。

判后进行满意度调查

目前,行政庭已经建立了速裁案件每月通报制度,并进行速裁个案判后满意度调查。对实行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加强研判、及时修正,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速裁机制。

下一步,在简化裁判文书、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还有望进行更深入的探索。

【微普法】

原告可主动申请适用速裁程序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包括: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做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了上述情形,对于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其他案件也可以适用。换言之,作为原告,起诉时可以主动申请适用速裁程序,法院将根据其他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最终适用与否。

此外,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可以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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