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办法将于10月1日实施,全面规范地下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
地下综合管廊可避免“拉链路”现象
市民分类投放垃圾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拉链路”是指道路挖了填、填了挖的现象,道路建设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多家企业“各自为政”,导致马路不断开肠破肚,在影响城市面貌和市民生活的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昨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规被寄予厚望,期待它能够破解道路反复开挖的问题。
已有管廊区域,管廊以外新建管线不予许可
《办法》共38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老城区管廊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
《办法》提出要组织编制全市管廊专项规划,并与“多规合一”相融合,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预期需要。越是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大家越是担心开挖建设给出行带来的影响。因此,《办法》在规划的要求中明确规定,“在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地下综合体等地段,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者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优先建设管廊”。
今后,掘路建管线不能再“任性”。已建设管廊的区域,要在管廊以外的位置申请建设新管线的,相关的主管部门将不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掘路许可。而已建管线但未建管廊的城市道路,管线单位申请挖路建设的,市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按要求通知有关管线单位一并申请,依法审批。管线建成后5年内,不得批准挖路建设管线。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建设的,管线单位应当报市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建设。
根据《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市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处以罚款。
老城区要因地制宜,实现地下管线逐步有序入廊
新区建设要实现管廊的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和同步建设相对容易,而老城区怎么办?老城区“拉链路”现象突出,街巷中“空中蛛网”影响市容市貌。针对这些特殊情况,《办法》中从明确责任主体、规划先行、加强资金保障及计划安排、保障入廊有序推进等方面进行规定。
《办法》要求,要结合地下交通轨道建设、旧城更新、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电力、通信等架空线路入地改造同步规划建设管廊。《办法》还要求老城区地下管线应结合管廊建设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逐步有序入廊。
为了保障管廊工程质量,《办法》还确立了终身责任制度,要求建立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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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的会议还对《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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