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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7月1日起实施

2017-06-14 09:22:21余健平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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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1.什么样的房产可以享受交易保证机构的资金监管服务?

答:坐落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已取得权属证书并且无查封的房屋。

2.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有哪些?

答:买卖双方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以外的房价款(首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尾款)。

3.存量房资金监管服务收费吗?

答:不收费。本市存量房资金监管遵循免费、有息的原则,不管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商业按揭贷款的客户,都可享受交易保证机构提供的安全资金监管服务。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交易保证机构根据与交易当事人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在达成约定条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管的房价款及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利息划转至出卖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4.房产交易不通过资金监管可以吗?

答:可以。本市存量房资金监管遵循自愿的原则,如交易当事人不选择资金监管,可选择其他商业监管或托管,但应签署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其他任何人不可以替代交易当事人签署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5.需要贷款购买二手房的买房人,可以向交易保证机构申请资金监管吗?

答:可以。交易当事人需监管贷款资金的,应由交易保证机构提供阶段性担保,贷款银行将贷款提前发放至交易保证机构专用监管账户,交易保证机构收到全额监管资金后开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当贷款银行核定的贷款额度降低时,买受人应在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前向交易保证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存量房交易资金独立于交易保证机构的固定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专用账户滞留期间按照银行同期储蓄利率计算利息,利息随同监管房款支付给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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