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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部门解读《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2017-04-24 10:29:24林雯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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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手册

技术人员开展产地检疫

关于宣传贯彻新《办法》的讲座

厦门日报讯(记者 林雯)从今年3月1日起,我省正式实施新版《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近日,市农业局聘请专家为40名市、区两级植物检疫人员和农业企业代表“划重点”,解读《办法》实施后的一些知识干货。

实事求是地说,普通民众对“农业植物检疫”的概念比较陌生,市农业局植保植检站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实际上,农业植物检疫是一件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大事,其最主要的作用就是防止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为什么要修订《办法》?答案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旧版《办法》自1997年推出实施以来,对保障我省农业生产与生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旧版《办法》中部分内容已不能应对越来越复杂的农业生产形势。农业人员介绍,农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候需要向农业部门申请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但现实情况是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主动向农业部门申报。因此,新版《办法》针对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的相关规定做了与时俱进的调整与细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逃避检疫的行为,新《办法》的惩戒措施也有了升级。

今日,市农业局植保植检站通过本报对新《办法》进行更详尽的解读。

为什么要修订《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旧版《办法》“落伍”了

答:植物检疫是国家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预防和阻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已经实施20年的旧版《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农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需求。首先,旧版《办法》的部分条款与国家近年来大力推进的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符。其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通过修订加以解决,比如近年来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除了铁路、公路货运等传统运输方式外,还有大量通过航空、快递等物流渠道进行运输,这就需要增加新的法律责任以降低疫情扩散的风险。总的来说,旧版《办法》确实已经“落伍”了。

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包括责任分工等四大类

答:简单来说,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农业植物疫情防控的“四大类”,即责任分工、检疫监管、检疫机构职权和法律责任。

对未办理检疫手续的行为如何处罚?

情节严重罚款3万-10万元

答:旧《办法》对相关行为的处罚设置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违法成本太低,也就起不到惩戒警示的作用。新《办法》解决了这个短板,其中第二十七条针对未办理检疫手续,试验、生产、推广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以及未办理检疫手续,将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等五种违法行为,除了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旧版《办法》的法律责任中所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进一步规定,如果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话,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办法》为农业企业

提供哪些服务便利?

检疫审批权下放

检疫服务免费

答:主动办理检疫手续是农业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但为了最大限度地为农业企业提供便利,厦门已按照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将农业植物检疫审批事项下放至岛外各区,农业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就近到岛外农业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检疫手续,而农业部门在提供这些服务时是完全不收费的。

事实上,为了适应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求,新《办法》对农业植物检疫行政审批的类型和办理流程进行细化,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细化产地检疫许可、检疫要求、调运检疫许可的办理要求和流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检疫过程中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时的处置规范;针对“办证”时间就有了明确限定。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本省的调运单位或个人而言,新《办法》还提供了另一大利好,本地生产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凭事先取得的《产地检疫合格证》,以及从国(境)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单证,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调运,无须再换取《调运检疫证书》,为农业企业在省内经营过程中提供了便利。

【提醒】

一定要在种植前申报

市农业局植保植检站提醒,依据《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培育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种植前向所在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请各申请单位要注意把握申报时间,一定要在种植前申报,并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产地检疫。

同时,从2016年5月起,国家开始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这对农业生产者而言是一大利好,希望从异地调入植物及植物产品特别是农作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主动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调运检疫,并妥善保管《植物检疫证书》,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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