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修订《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旧版《办法》“落伍”了 答:植物检疫是国家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预防和阻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已经实施20年的旧版《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农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需求。首先,旧版《办法》的部分条款与国家近年来大力推进的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不符。其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必须通过修订加以解决,比如近年来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除了铁路、公路货运等传统运输方式外,还有大量通过航空、快递等物流渠道进行运输,这就需要增加新的法律责任以降低疫情扩散的风险。总的来说,旧版《办法》确实已经“落伍”了。 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哪些方面? 包括责任分工等四大类 答:简单来说,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农业植物疫情防控的“四大类”,即责任分工、检疫监管、检疫机构职权和法律责任。 对未办理检疫手续的行为如何处罚? 情节严重罚款3万-10万元 答:旧《办法》对相关行为的处罚设置不够明确,可操作性不强,违法成本太低,也就起不到惩戒警示的作用。新《办法》解决了这个短板,其中第二十七条针对未办理检疫手续,试验、生产、推广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以及未办理检疫手续,将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等五种违法行为,除了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旧版《办法》的法律责任中所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进一步规定,如果情节严重、引起疫情传播扩散,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破坏的话,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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