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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房产调控新措施明起实施 新购住房满2年才能交易

2017-03-24 19:51:40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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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24日厦门讯(本网记者)今天下午,厦门市国土房产局网站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司法局 厦门银监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 促进我市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17〕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打击投机炒房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严格执行2016年10月5日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二、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

三、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产权证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四、各商业银行严格贷款审查审批。通过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为基数发放贷款,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坚决杜绝“首付贷”。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通过虚假收入证明、虚假流水、虚假交易骗取贷款。

五、公证机构不受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办理委托权限为出售、抵押(按揭除外)等内容的公证;涉及转委托的,只能转委托一次。

持未取得房产证即办理委托,以及超过1次以上转委托的公证委托书,申办房产交易和抵押(按揭除外)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

六、业主、房地产经纪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二手房办理网签时,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七、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违规“炒房”、制造或散布虚假消息、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违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对涉案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起实施。

2017年3月24日

相关链接

厦门今年计划出让经营性用地277公顷

记者今日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了解到,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苗头,进一步维护厦门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厦门房地产供求状况,适量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2017年厦门计划出让经营性用地约276.9公顷,建筑面积约502.9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用地面积约100.3公顷,建筑面积约237.9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加4.1%和13.3%,商住用地建筑面积占全年经营性用地建筑面积总量的47%。

商住用地各区分别为:海沧区土地面积约9.7公顷,建筑面积约24.2万平方米;集美区土地面积约24.6公顷,建筑面积约65.8万平米;同安区土地面积约28.5公顷,建筑面积约60.9万平方米;翔安区土地面积约37.5公顷,建筑面积约87.0万平方米。

从商住用地供应区域来看,翔安区今年计划供应总建筑面积87.0万平方米,全市占比36.6%;集美区计划供应总建筑面积65.8万平方米,全市占比27.8%;同安区计划供应总建筑面积60.9万平方米,全市占比25.6%;海沧区计划供应总建筑面积24.2万平方米,全市占比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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