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做到规范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厦门晚报讯(记者彭菲)年过六旬的一对兄弟为了母亲留下的5万元存款对簿公堂,弟弟请求继承母亲遗留的存款,而哥哥则表示自己也有份。僵持之时,母亲的遗嘱成了关键的证据。近日,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大生(化名)和阿昌(化名)的父亲早逝,母亲一手把他们抚养成人。2015年11月,他们的母亲也离世了。两人却因为母亲存在银行里的5万元本金和利息闹起了矛盾。作为弟弟的阿昌以母亲的遗嘱为证,表示母亲的存款是要留给他的;哥哥大生对此不满,认为母亲是文盲,根本就不可能懂得写遗嘱,还行动不便,遗嘱的真假很难说。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他和弟弟平等分割遗产。
两人协商不成,去年年底阿昌决定将哥哥起诉至法院。根据阿昌提交的遗嘱,该遗嘱是2012年12月订立的,上面写着:全部的存款由阿昌继承,具体数额以过世后账户余额为准。阿昌说,遗嘱是在律师的见证下订立的,有两位律师的亲笔签名,而且遗嘱一式四份,当时母亲留了一份,律师那儿存了一份,还有两份是他保管的。阿昌同时提交了订立遗嘱的影像光盘。但是,大生仍提出质疑,认为录像中没有见证律师出现,四份遗嘱主体部分是打印的,母亲的签字还有差异,因此遗嘱有瑕疵。
家事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遗嘱的形式属于代书遗嘱,遗嘱的主文是打印成文的,但遗嘱人和两位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盖章,见证人的身份也不存在利害关系,遗嘱的最后注明了是一式四份,以上这些要素都符合法律上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应认定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而大生的抗辩证据不足,无法被采纳。因此法院判决依照遗嘱的规定,由阿昌继承其母亲在银行存留的5万元本金及利息。
【法官说法】
行动不便者订立遗嘱
要避免一些常见错误
家事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两兄弟的母亲订立遗嘱的做法是可以借鉴的,针对行动不便又不识字的老人,请律师见证代书遗嘱,也不失为一种方法。
家事法官提醒,代书遗嘱要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错误:一是由继承人比如儿女,作为见证人,或者直接代书;二是见证人没有达到两人以上在场见证;三是遗嘱的形式有不完备的地方,比如没有记载年月日;四是没有分清夫妻共同的财产,一方配偶不仅分配了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也处分了对方的份额。以上的这些错误、瑕疵都会影响到最后的继承,甚至会导致遗嘱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