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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证协会通知未取得房产证 委托出售抵押不予公证

2017-03-22 11:20:41江海苹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柳绿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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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江海苹)为共同遏制投机性“炒房”行为,促进厦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3月21日,市公证协会通知全市各公证机构,从即日起不予办理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出售、抵押等委托事项的公证。

根据通知,下一步,全市各公证机构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在办理委托公证时,委托权限不得包括出售、抵押等内容(按揭除外),但委托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在此限。

接下来,全市各公证机构在受理涉及房产委托公证的过程中,在遵循便民、利民、惠民的理念基础上,也会根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证程序规则》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把控受理、审查、审批、出证等环节,特别是对有无房产证的委托人委托权限进行区别,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有无信赖关系进行重点审查,对委托人和受托人所承担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进一步规范房产委托公证业务的办理。

据介绍,作为民法所规定的与法定代理相并列的代理方式,委托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通过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事项的方式,极大地解决了因为某些原因无法亲自行为的问题。委托公证则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当前,社会上出现部分炒房人,通过办理委托公证,取得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自主权,暂时不办理过户手续,规避限购政策,进行炒房,但这种做法不论对于买方还是卖方来说,都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

市公证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个别人利用委托公证进行投机“炒房”的现象,已经引起厦门市公证协会的高度重视。下一步,市公证协会将进一步加强涉房委托公证业务办理的指导和监督。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厦门市公证处一级公证员李锦明。李锦明特别提醒,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所从事的行为视为委托人的行为,法律责任要由委托人来承担。买方取得委托公证书,并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在产权过户登记前,委托人随时可以撤销委托书。委托本是主要基于人身信任关系等因素而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一系列事项,但现被市场异化理解成一种权利证书,放大了它的作用,实质上它仍仅是一种委托行为而已。公证机构对前来办理委托公证的当事人会明确告知其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事宜。对未取得产权证的当事人,公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限制办理涉及转让的委托公证,属于行业的自我规范,不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对取得产权证之前的房产事项的委托,比如管理、出租、领取产权证等,是依法可以办理公证的,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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