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证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出现了个别人利用委托公证进行投机“炒房”的现象,已经引起厦门市公证协会的高度重视。下一步,市公证协会将进一步加强涉房委托公证业务办理的指导和监督。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厦门市公证处一级公证员李锦明。李锦明特别提醒,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所从事的行为视为委托人的行为,法律责任要由委托人来承担。买方取得委托公证书,并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在产权过户登记前,委托人随时可以撤销委托书。委托本是主要基于人身信任关系等因素而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一系列事项,但现被市场异化理解成一种权利证书,放大了它的作用,实质上它仍仅是一种委托行为而已。公证机构对前来办理委托公证的当事人会明确告知其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事宜。对未取得产权证的当事人,公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限制办理涉及转让的委托公证,属于行业的自我规范,不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对取得产权证之前的房产事项的委托,比如管理、出租、领取产权证等,是依法可以办理公证的,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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